东阳光:东阳光舆情管理制度2025-02-15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舆情
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舆情应对机制,提升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妥善处理各
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促进公司健
康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 以下合称 媒体”)
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或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多渠道、多方法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及时制定危机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对外
宣传工作,保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等相关当事人的
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客观、真诚答疑释惑,以避免
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勇敢面对、主动
承担责任,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各部门相互配合,积极配
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解舆情。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联合各相关部门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人员学习与培训,快速掌握舆情管理期间投
资者热线与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投关平台的咨询回复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五)负责做好向属地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
以及与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工作由舆情工作组牵头,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
公司、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部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新闻发布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舆情工作组开展舆情管理工
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按照公司统一部署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第三章 舆情监测机制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舆情监测机制,确保对内外部信息动态的实时掌
控。公司可以通过引入专业舆情监测系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覆盖传统媒体 报
刊、电视)、网络媒体 新闻门户、论坛、博客)、社交媒体 微博、微信、短视
频平台等)及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等渠道,实现全天候、全方位的舆情监控;
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相关的新闻报道、公众评价、投资者关注重点及行业
动态等。
第十一条 针对发现的潜在舆情风险,及时进行分级评估,分类处理。公司
需定期生成舆情分析报告,向董事会汇报,提供针对性的风险预警及应对建议。
第四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专
职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舆情工作组。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舆情后,应及时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
为一般舆情,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如为重大舆情,应第一时间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一般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
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
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
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
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
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若引发公司舆情,将从重处理。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 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