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2025-02-26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阳煤化工 公告编号:临 2025-011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为原告撤诉,不
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8日,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原化工”)收到平原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
票和应诉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披露在上海交易所网站的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平原化工收到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收到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6民初4122号),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平原县聚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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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北园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690644275F。
法定代表人:张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祥,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宇,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城立交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71426167414117R。
法定代表人:武金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翠翠,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桃北西街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3956766U。
法定代表人:马军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磊,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铁营中路2号院17号18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156864L。
法定代表人:王铁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玲,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记仓,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平原县聚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第三
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原县聚源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县聚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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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原县聚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平原县聚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为原告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
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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