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03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已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555.998万股公司 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309,708.7607万股的0.83%。其中首次授予2,047.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309,708.7607万股的0.66%,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0.11%;预留508.498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09,708.7607万股的0.17%,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 总额的19.89%,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奥股份”) 英文名称:ENN Natural Gas Co.,Ltd.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 383 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锁 注册资本:309,839.7607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744755W 成立日期:1992 年 12 月 29 日 上市日期:1994 年 1 月 3 日 经营范围:以天然气为主的清洁能源项目建设,清洁能源管理服务,天然气清洁能源技 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服务(证券、投资、期 货、教育、培训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1 王玉锁 董事长 2 于建潮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长) 3 韩继深 董事、联席 CEO 4 蒋承宏 董事、联席 CEO 5 张宇迎 董事、总裁 6 张瑾 董事 7 王子峥 董事 8 唐稼松 独立董事 9 张余 独立董事 10 初源盛 独立董事 11 王春梅 独立董事 12 李岚 监事会主席 13 王曦 监事 14 刘杰 职工代表监事 15 苏莉 常务副总裁 16 黄保光 副总裁 17 张晓阳 副总裁 18 郑文平 副总裁 19 梁宏玉 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 20 宗波 总裁助理、财务总监 21 姜杨 总裁助理 22 孙典飞 总裁助理 23 林燕 总裁助理 (三)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4,375,398 15,404,417 11,578,86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09,111 584,391 463,17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245,925 467,089 349,005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75,945 1,500,578 1,416,504 评估利润 1,021,599 605,811 365,88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365,482 1,757,812 1,671,659 总资产 13,457,350 13,619,744 13,431,974 主要财务指标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30 1.90 1.5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30 1.89 1.5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80 1.60 1.24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4.39 33.43 31.0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11.93 27.84 26.85 净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核心利润(元/股) 2.07 1.97 1.34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拟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本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 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向 4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登记了 1,721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向 10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登记了 113.0068 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目前, 部分股票已完成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或已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已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 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555.998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09,708.7607 万股的 0.83%。其中首 次授予 2,047.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09,708.7607 万股的 0.66%,约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0.11%;预留 508.49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309,708.7607 万股的 0.17%,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9.89%,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 中。截至目前,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业务人员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 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74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管理/业务人员。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 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 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 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 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 姓名 职务 数量 性股票总数 划公告日股 (万股) 比例 本总额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潮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长) 105.00 4.11% 0.03% 蒋承宏 董事/联席 CEO 122.50 4.79% 0.04% 韩继深 董事/联席 CEO 35.00 1.37% 0.01% 张宇迎 董事/总裁 107.50 4.21% 0.03% 张瑾 董事 30.00 1.17% 0.01% 苏莉 常务副总裁 67.50 2.64% 0.02% 张晓阳 副总裁 50.00 1.96% 0.02% 黄保光 副总裁 30.00 1.17% 0.01% 姜杨 总裁助理 55.00 2.15% 0.02% 孙典飞 总裁助理 55.00 2.15% 0.02% 宗波 总裁助理/财务总监 50.00 1.96% 0.02% 林燕 总裁助理 50.00 1.96% 0.02% 梁宏玉 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 47.50 1.86% 0.02% 小计 805.00 31.49% 0.26% 二、核心管理/业务人员(共计 61 人) 1,242.50 48.61% 0.40% 首次授予部分数量合计 2,047.50 80.11% 0.66% 三、预留部分 508.498 19.89% 0.17% 合计 2,555.998 100.00% 0.83%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 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 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注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 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 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 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7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 9.7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79 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9.79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9.66 元。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满足获 授权益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 期限之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 该预留部分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在 2025 年 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 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 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3%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3%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4%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 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 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 3、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 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4 年评估利润为基数,2024-2025 年两年累计评估利润增长率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100% 以 2024 年评估利润为基数,2026 年评估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2026 年三年累计评估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7% 以 2024 年评估利润为基数,2027 年评估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2027 年四年累计评估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29% 注 1:上述“评估利润”指标为经营活动产生的归母净利润,不包括外币资产负债汇兑损益、套保产品 公允价值变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股票激励成本摊销。下同。 注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注 3:N 年累计评估利润增长率=(N 年评估利润之和/2024 年评估利润-1)×100%;下同。 如:2024-2025 年两年累计评估利润增长率=[(2024 年评估利润+2025 年评估利润)/2024 年评估利润-1] ×100%。 若预留部分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 一致;若预留部分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具体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4 年评估利润为基数,2026 年评估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或 2024-2026 年三年累计评估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7% 以 2024 年评估利润为基数,2027 年评估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或 2024-2027 年四年累计评估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29% 注 1:上述“评估利润”指标为经营活动产生的归母净利润,不包括外币资产负债汇兑损益、套保产品 公允价值变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股票激励成本摊销。下同。 注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 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S) S≥90 80≤S<90 S<80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50% 0 若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评估利润增长率。因公司 业务需要,存在非付现的费用或收益,或与当期经营业绩不相关的损益,上述因素剔除后更 能反映公司管理层对当年业绩的贡献情况。该指标的选取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 展状况、公司发展规划等影响,数值设定合理,且设置阶梯考核模式,实现业绩增长水平与 解除限售比例的动态调整,在体现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 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 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 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 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如公司需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 量应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如公司需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应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 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 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 2、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注销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 计划的安排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 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 宜。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 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 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 回购注销等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 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 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 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 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 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 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 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 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 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 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 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 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 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 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 当在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 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 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 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在履行相应审议和公告程序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6、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 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 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 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 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 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 司利益或声誉,经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 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 用于偿还债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5、激励对象基于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依 法承担因限制性股票产生的纳税义务,如激励对象有离职情形的,且离职时尚未结清税款的,应 服从公司安排,应在离职前将全部未缴纳税款交与公司,由公司代缴税款。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不能成 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 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9、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 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 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对该情形负有个 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 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 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由公司视其职务调 整对应的考核评估情况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的规定程序进行考核及解除限售; 2)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或 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的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 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 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公司裁员、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 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激励 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公司视其考核情况确定解锁或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个人 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 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已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 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 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2)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或不再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自退休 之日起激励对象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退休前 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 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身故,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 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 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 动关系的,公司视其考核情况确定解锁或回购注销。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 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 或通过公司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 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 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 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 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 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 9.81 元。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次授予 204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预计为 20,085.98 万元,前述总费用由 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每期解除限售比例分摊,同时增加 资本公积。假设授予日为 2025 年 2 月初,则 2025 年-2028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 表: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首次授予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万股) 2047.50 20,085.98 11,200.72 6,142.96 2,552.59 189.70 说明: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 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若本激励计划终止,将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 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 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