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东方集团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5-01-09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 年 1 月 16 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目录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2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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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 年 1 月 16 日 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235 号东方大厦 17 层视频会议室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 月 16 日
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会议议程
1、介绍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并宣布会议开始;
2、宣读会议议程;
3、宣读表决办法;
4、宣读监票小组名单;
5、审议会议议案;
6、股东投票表决;
7、宣读表决结果;
8、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9、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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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24 年 12 月 11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董事会作《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3)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5)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
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6)执业资质:1992 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 年经 PCAOB 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
格,2010 年首批获得 H 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2012 年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
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至今。
(7)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
2、人员信息
(1)首席合伙人: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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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70 人。
(3)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
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 人。
3、业务规模
(1)2023 年度业务总收入:325,333.63 万元。其中:
2023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94,885.10 万元
2023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48,905.87 万元
(2)2023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436 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
(3)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4)2023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2,190.02 万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
民币 8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
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
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
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
险。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
立性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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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35 次、自律监管措施 6 次、纪律处分 2 次;121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
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46 次、自律监管措施 8 次、纪律处分 4 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本期签字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高世茂,2001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 年 11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6 家次。
签字会计师:樊玉,注册会计师,2015 年 9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 年 2 月开始从事上
市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0 家。
2、质量控制复核人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1999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3 年 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
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次。
项目合伙人高世茂、签字会计师樊玉、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
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曾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3、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3 年内
未曾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三)审计收费
董事会建议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结合审计机构的具体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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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 2024 年度审计费用。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履职
情况以及专业胜任能力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
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以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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