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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东方集团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5-01-21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5-010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69,264.73 万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情况概述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
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黑 01 民初 1382 号),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道 外 支 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向公司起诉,相关诉讼标的金额 为借款本金
692,647,286 元及利息等。
    (二)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
    被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签订编号:哈分哈道 2023 年(银综授)字第
0901-0002 号《综合授信合同》,被告在授信有效范围内可向原告申请使用的综合授
信额度为捌亿零柒佰贰拾万元整(大写),807,200,000(小写),币种为人民币,有
效使用期限为 36 个月(自 2023 年 3 月 30 日至 2026 年 3 月 29 日),被告可一次或分次

                                        1
使用授信额度,与原告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或协议。具体业务如下:
    (1)使用授信额度 16,480 万元。2023 年 4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哈分哈道 2023 年(企贷)字第 0901-0006 号),本合同项下
借款总额为 16,48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3 年 4 月 3 日至 2026 年 4 月 2 日,借款用途:
置换借款人存量流动资金贷款或用于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粮食,借
款年利率为 6%。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2023 年 4 月 3 日,被告以其持有民生银行 56,200,000 股权数额对主合同项下全
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哈分哈道 2023 年(企质)字第 0901-0008 号《权
利质押合同》,2023 年 4 月 6 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2)使用授信额度 16,480 万元。2023 年 4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哈分哈道 2023 年(企贷)字第 0901-0007 号),本合同项下
借款总额为 16,48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3 年 4 月 3 日至 2026 年 4 月 2 日,借款用途:
置换借款人存量流动资金贷款或用于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粮食,借
款年利率为 6%。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2023 年 4 月 3 日,被告以其持有民生银行 56,200,000 股权数额对主合同项下全
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哈分哈道 2023 年(企质)字第 0901-0009 号《权
利质押合同》,2023 年 4 月 6 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3)使用授信额度 12,649 万元。2023 年 4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哈分哈道 2023 年(企贷)字第 0901-0009 号),本合同项
下借款总额为 12,649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3 年 4 月 10 日至 2026 年 4 月 9 日,借款
用途:置换借款人存量流动资金贷款或用于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粮
食,借款年利率为 6%。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2023 年 4 月 10 日,被告以其持有民生银行 43,900,000 股权数额对主合同项下全
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哈分哈道 2023 年(企质)字第 0901-0010 号《权
利质押合同》,2023 年 4 月 12 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使用授信额度 12,649 万元。2023 年 4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哈分哈道 2023 年(企贷)字第 0901-0008 号),本合同项
下借款总额为 12,649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3 年 4 月 10 日至 2026 年 4 月 9 日,借款
用途:置换借款人存量流动资金贷款或用于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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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借款年利率为 6%。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2023 年 4 月 10 日,被告以其持有民生银行 43,900,000 股权数额对主合同项下全
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哈分哈道 2023 年(企质)字第 0901-0011 号《权
利质押合同》,2023 年 4 月 12 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5)使用授信额度 10,820 万元。2023 年 7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哈分哈道 2023 年(企贷)字第 0901-0019 号),本合同项下
借款总额为 10,82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3 年 7 月 3 日至 2026 年 7 月 2 日,借款用途:
置换借款人存量流动资金贷款或用于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粮食,借
款年利率为 6%。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2023 年 7 月 3 日,被告以其持有民生银行 37,550,000 股权数额对主合同项下全
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哈分哈道 2023 年(企质)字第 0901-0019 号《权
利质押合同》,2023 年 7 月 5 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6)使用授信额度 10,820 万元。2023 年 7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哈分哈道 2023 年(企贷)字第 0901-0020 号),本合同项下
借款总额为 10,82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3 年 7 月 3 日至 2026 年 7 月 2 日,借款用途:
置换借款人存量流动资金贷款或用于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粮食,借
款年利率为 6%。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2023 年 7 月 3 日,被告以其持有民生银行 37,550,000 股权数额对主合同项下全
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哈分哈道 2023 年(企质)字第 0901-0018 号《权
利质押合同》,2023 年 7 月 5 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7 日、2023 年 4 月 13 日、2023 年 7 月 7
日向被告分 8 笔发放了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793,260,000 元。贷款发放后,被告
偿还了部分贷款。截止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被告借款本金余额 692,647,286 元。现
被告因财务问题经营困难,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其启动预重整,目前处于预重整程序中。
    另,被告因借款合同纠纷已被部分银行起诉;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新疆国际经济合
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第十
四条约定:“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项
下义务的;抵押物、质物贬值、毁损、灭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能力减弱或丧失的,
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贷款本息和费


                                         3
用”。此外,被告违反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二条承诺事项,未通知原告重大
不利事项,且未作出贷款本息偿还的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可主张被告立即偿还
本合同项下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692,647,286 元,及自 2024 年 12 月 23 日(以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时间为准)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6%计收;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
率的 150%;如未按期足额付息,未付利息部分按照与借款本金相同的罚息利率计收复
利)。
      (2)判令原告对被告持有的 27,530 万股“民生银行”无限售流通股以折价、拍
卖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涉及金额合计 17.53 亿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50%。情况如下:
序                                                                                   涉及金额     案件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号         案由
号                                                                                   (万元)     阶段

                            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2024)闽 0602
1    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2,099.64    一审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民调 1974 号

                            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2024)闽 0602
2    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1,953.71    一审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民调 1971 号

                            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黑 01 民 借款合同
3                           张显峰                                                   91,534.28    一审
     哈尔滨西大直支行                                       初 1335 号    纠纷
                            东方粮仓五常稻谷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
                            东方粮油方正有限公司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黑 01 民 借款合同
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367.33    一审
     哈尔滨群力支行                                         初 1336 号    纠纷
                            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4)黑 01 民 借款合同
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9,264.73    一审
     司道外支行                                             初 1382 号    纠纷
6    其他单笔在 5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诉讼、仲裁合计                                         43.10     /
                                        合计                                         175,262.79    /


                                                     4
备注:上述部分涉案金额未考虑申请人主张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诉讼费用等。


     四、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6),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调查工作,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公司虽已于前期推进预重整,但对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24〕
309 号)(以下简称“《重整纪要》”)予以自查,因公司已被立案调查,且存在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风险,属于《重整纪要》第 9 条“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的
情形,公司存在不符合重整条件的风险。
     3、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提交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
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暨风险提示公告》,因东方集团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流动性暂时趋紧,公司及子公司在东
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截至 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及子公司在东
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 16.40 亿元、贷款余额 6.66 亿元。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
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已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化解财务公司
相关风险的承诺函》,承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
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相关承诺将在未来 3-6 个月内完成。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继续督促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落实承诺,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将按规定及时披露
相关承诺履行的进展情况。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


                                                 5
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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