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5-02-08
证券代码:600812 股票简称:华北制药 编号:临 2025-004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民公司”)
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华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金额 19,8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华民公司提供的担
保余额为 63,600 万元。(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民币
9,000 万元,截止公告日该借款已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签订了
《保证合同》,为华民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流动资金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9,800 万元。
单位:万元
本次提供担保前 本次提供担保后
序 被担保
债权人 担保方式 担保金额
号 对象 剩余可用担 剩余可用担
担保余额 担保余额
保额度 保额度
1
农发行河北
华民公 连带责任
1 省分行营业 19,800.00 53,800.00 26,200.00 63,600.00 16,400.00
司 保证担保
部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2024 年 6 月 26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
的议案》,同意公司计划对子公司及外部担保总额不超过 361,500 万元,
其中为华民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 8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本次对华民公司提供的担保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
额度内且在对其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554463533P
成立时间:2010 年 04 月 28 日
注册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忱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5,013.9 万元
经营范围:粉针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
(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无菌原料药、原料药及半
合成抗生素中间体的生产(国家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货物或技术进出
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生物技术产品
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等。
2
股权结构:华民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100%。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11 月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46,702.77 242,984.45
负债总额 120,345.77 122,918.80
净资产 126,357.00 120,065.65
2023 年度 2024 年 1-11 月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93,877.91 71,486.25
净利润 -7,157.10 -6,291.36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名称:保证合同
(二)保证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三)债权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四)债务人: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五)保证金额:19,800 万元
(六)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
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
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鉴定费、保管费、通知
费、催告费、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八)保证期间:1.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
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三
3
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三年。4.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
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
日之次日起三年。
(九)其他股东是否提供担保:不适用
(十)是否存在反担保: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华民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
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截止 2024 年 11 月 30 日,华民公司的
资产负债率为 50.59%。本次担保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
额度内且在对华民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
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80,467.54 万
元,占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33.95%,其
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 171,467.54 万元,占 2023 年度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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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32.26%;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
额为 9,000 万元,占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1.69%。
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9,000.00 万元,截止报告日
该借款已逾期。2010 年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起诉石家庄焦
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集团”)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
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0]冀民二初字第 3 号),判决焦化集团于判决
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工行和平支行货款 18,190.00 万元及利息 358.5 万元
(利息已计算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的利息按合
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同时判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焦化集团借
款中的 5,80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37.51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
司 2010 年 12 月 24 日临 2010-018 号公告。工行和平支行在诉讼过程中采
取了诉中保全措施,已查封焦化集团 1,170 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石
家庄市退市进郊企业有关土地收储办法和石家庄市开发区标准地价估算,
被查封土地价值在 8 亿元左右。工行和平支行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将相
应债权及担保权利整体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和河北国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傲公司”)。
华融公司和国傲公司受让标的债权后又与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德集团”)签订了编号为河北营业 03140065-2 号、债转
20150123 号债权转让协议,将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宝德集团,该公
司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宝德集团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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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29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冀执字第 2-6
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工行和平支行变更为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
行本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截止本报告披露日,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焦化集团的股东分别为石家庄城市
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石家庄城市更新
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 64%,河北宝
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36%。
鉴于上述情况,焦化集团被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高于焦化集
团的全部债务,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在焦化集团有能力履行其全部债务,
且目前焦化集团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风险较小,
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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