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2 股票简称:华北制药 编号:临 2025-006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泰公司”) 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先泰公司、华胜公司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 4,000 万元、10,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已实际为先泰公司、华胜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 12,000 万元、15,000 万元。 (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民币 9,000 万元,截止公告日该借款已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签订了《保证合同》,分别为先泰公司、华胜公司开展的流动资金借款业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 单位:万元 本次提供担保前 本次提供担保后 序 被担保对 债权人 担保方式 担保金额 号 象 剩余可用担 剩余可用担 担保余额 担保余额 保额度 保额度 工行和平 连带责任 1 先泰公司 4,000.00 8,000.00 22,000.00 12,000.00 18,000.00 支行 保证担保 农发行河 连带责任 2 华胜公司 北省分行 10,000.00 5,000.00 15,000.00 15,000.00 5,000.00 保证担保 营业部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2024 年 6 月 26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 的议案》,同意公司计划对子公司及外部担保总额不超过 361,500 万元, 其中为先泰公司、华胜公司提供担保分别不超过 30,000 万元、20,000 万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刊登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临时公告。 本次对先泰公司、华胜公司提供的担保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其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601453929N 成立时间:1997 年 04 月 17 日 注册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 20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波 注册资本: 12,868.952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粉针剂(青霉素类)、片剂(青霉素类)、 2 颗粒剂(青霉素类)、硬胶囊剂(青霉素类)、原料药、无菌原料药、医药中 间体、药用辅料、包装容器的生产、销售(不含前置审批及政府禁止、限制 事项);医药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货物或 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先泰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100%。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1 月 30 日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85,919.76 92,633.11 负债总额 54,784.48 62,914.14 净资产 31,135.28 29,718.97 2023 年度 2024 年 1-11 月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91,318.12 182,375.65 净利润 5,152.20 3,028.20 (二)公司名称: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601702614Y 成立时间:1995 年 05 月 04 日 注册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程启东 注册资本:23,747.51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无菌原料药、原料药(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展开经营范 围);医药中间体、原料药的销售;医药咨询服务;药品的研发服务、技 术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 物及技术除外);农药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华胜公司系公司控投子公司,其中公司持股比例 52.2611%,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47.7389%。 3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1 月 30 日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88,302.89 87,976.21 负债总额 32,790.87 32,883.23 净资产 55,512.02 55,092.98 2023 年度 2024 年 1-11 月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4,851.73 33,335.48 净利润 4,129.42 3,205.01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是 被 其他 否 合 担 保证金 股东 存 序 债权 同 保证 保 额(万 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 是否 在 号 人 名 方式 对 元) 提供 反 称 象 担保 担 保 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 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 同或贵金属租借合 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 同,则本合同项下 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 的保证期间为:自 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 主合同项下的借款 先 保 连带 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 期限或贵金属租借 工 行 泰 证 责任 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 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1 和 平 4,000 否 否 公 合 保证 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 三年;债权人根据 支行 司 同 担保 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 主合同之约定宣布 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 借款或贵金属租借 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 提前到期的,则保 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 证期间为借款或贵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 金属租借提前到期 费等)。 日之次日起三年。 1.本合同项下的保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 证期间为主合同约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定的债务履行期届 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 满之次日起三年。 农 发 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 2.若发生法律、法 华 行 河 保 连带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 规规定或主合同约 胜 北 省 证 责任 2 10,000 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 定的事项,债权人 否 否 公 分 行 合 保证 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 提前收回主债权 司 营 业 同 担保 费、过户费、律师费、鉴定费、 的,保证期间为自 部 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 债权人向债务人或 费、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 保证人发出通知确 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定的到期日之次日 起三年。 4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先泰公司、华胜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和 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截止 2024 年 11 月 30 日, 先泰公司、华胜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7.92%、37.38%。本次担保在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先泰公司、华胜公司提供 的担保额度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 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80,467.54 万 元,占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33.95%,其 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 171,467.54 万元,占 2023 年度经审 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32.26%;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 额为 9,000 万元,占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1.69%。 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9,000.00 万元,截止报告日 该借款已逾期。2010 年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 5 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起诉石家庄焦 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集团”)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 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0]冀民二初字第 3 号),判决焦化集团于判决 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工行和平支行货款 18,190.00 万元及利息 358.5 万元 (利息已计算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的利息按合 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同时判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焦化集团借 款中的 5,80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37.51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 司 2010 年 12 月 24 日临 2010-018 号公告。工行和平支行在诉讼过程中采 取了诉中保全措施,已查封焦化集团 1,170 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石 家庄市退市进郊企业有关土地收储办法和石家庄市开发区标准地价估算, 被查封土地价值在 8 亿元左右。工行和平支行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将相 应债权及担保权利整体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和河北国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傲公司”)。 华融公司和国傲公司受让标的债权后又与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德集团”)签订了编号为河北营业 03140065-2 号、债转 20150123 号债权转让协议,将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宝德集团,该公 司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宝德集团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权利人。 2015 年 5 月 29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冀执字第 2-6 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工行和平支行变更为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 行本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截止本报告披露日, 根据天眼查显示,焦化集团的股东分别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和 6 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 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股比例 为 64%,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36%。 鉴于上述情况,焦化集团被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高于焦化集 团的全部债务,焦化集团有能力履行其全部债务,且目前焦化集团为石家 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风险较小,对 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4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