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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机电:上海机电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25  

证券代码:600835 、900925    证券简称:上海机电、机电 B 股   公告编号:2025-004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1 月 2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东怡大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49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67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8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43,691,985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512,082,654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31,609,33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3.1604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50.0697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090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庄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
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序号                                                                              当选
                                                                权的比例(%)
        丁宇清先生担任公司第
1.01                                          541,285,065            99.5573        是
        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丁宇清先生担任
1.01 公司第十一届董 50,211,479 95.4257               -          -      -        -
        事会董事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楼春晗、包诗韵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