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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动力新科:动力新科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2025-01-04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 B 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 2025-002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8 月 15 日、8 月 21 日、8 月 28 日、10
月 10 日、11 月 1 日、12 月 3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诉讼情况的公告》(临
2024-042)、《关于上汽红岩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4-044)、
《关于上汽红岩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4-045)、《关于上汽红岩
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 2024-051)、《关于
上 汽 红 岩 诉 讼 及 部 分 资 产 被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的 进 展 公 告 》( 临
2024-058)、《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 2024-063)、《关
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 2024-066),具体详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告。现将公司 2024 年 12 月新增诉
讼、仲裁及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经统计,上汽红岩(含其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
下同)及本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作为原告提起
诉讼、仲裁或作为被告收到起诉书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 22 项(其中 21
项未结案,1 项已结案),涉案本金 18,284.27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31%,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诉讼、仲裁数量   标的数额(本金)      诉讼事项
上汽红岩及公司作为原告            3              1,388.85
                                                                  合同纠纷等
上汽红岩及公司作为被告            19            16,895.42




                                       1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中,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情况:
                                                                                 单位:万元
                                                           标的数额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状态
                                                           (本金)
                                          上汽红岩、上汽
       (2024)渝 0192   招商银行股份有
 1                                        红岩车桥(重庆) 10,431.94   合同纠纷    一审待开庭
         民初 15691 号   限公司重庆分行
                                          有限公司
       (2024)渝 0112   驻马店中集华骏
 2                                        上汽红岩         1,831.27     合同纠纷    一审待开庭
         民初 48376 号   车辆有限公司
                                          上汽红岩、重庆
   (2024)渝 0192       浙江灏同科技
 3                                        安吉红岩物流有   1,921.09     合同纠纷    一审待开庭
     民初 15679 号       有限公司
                                          限公司
     二、新增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情况
     上汽红岩及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新收到法
院送达的有关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1、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和
保全结果告知书【(2024)渝 0112 执保 40245 号】和【(2024)渝 0112 执
保 40388 号】及【(2024)渝 0112 执保 40389 号】,因桂林福达股份有限
公司与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与上汽
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与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上汽红岩、本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车桥(重庆)
有限公司、上汽红岩名下价值 154.10 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或扣押上
汽红岩、本公司名下价值 74.70 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
配件销售分公司、上汽红岩、本公司名下价值 152 万元的财产。
     2、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和
保全结果告知书【(2024)渝 0112 执保 40246 号】,因全州福达汽车零部
件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或
扣押上汽红岩、本公司名下价值 189.20 万元的财产。
     3、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
【(2024)渝 0112 执保 40013 号】,因宿州市鼎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
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 66
万元的财产。
     4、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
【(2024)渝 0112 执保 40015 号】,因宿州市经开区红岩汽车销售有限公
司与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名下
价值 14.50 万元的财产。


                                              2
     5、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
定书【(2024)渝 0192 执保 2667 号】,因浙江灏同科技有限公司以情况紧
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法院申
请对上汽红岩、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1,736.75 万元的财
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已裁定冻结上汽红岩、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
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1,736.75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6、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
【(2024)渝 0112 执保 40258 号】,因河南富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
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 301.09
万元的财产。
     7、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
【(2024)渝 0112 执保 40317 号】,因重庆迎洲压铸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
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上
汽红岩、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名下价值 20 万元的财产。
     8、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
【(2024)渝 0112 执保 40677 号】,因重庆市明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
汽红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上汽红岩名
下价值 381.37 万元的财产。
     三、较大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上汽红岩及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收到超过
1,000 万元诉讼的一审判决书 4 份、民事调解书 1 份、二审判决书 1 份、
执行通知书 1 份,具体情况如下: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件一审判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4)渝 0105 民初 28298 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
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 10,700 万元及截至 2024 年 11
月 21 日的利息 683,539.74 元;
     (2)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 2024 年 11 月 22 日起至本金偿清之
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借款到期前及借款到


                                  3
期后的利息、逾期罚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按季浮动,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每满一个周期
的对应日为合同重定价日)减 0.08%再上浮 50%计收,利随本清】;
     (3)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 10 万元;
     (4)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已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4)渝 0112 民初 35008 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
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截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的贷款本金
155,039,553.51 元、罚息 669,353.60 元;
     (2)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自 2024 年 9 月 19 日起至全部贷款
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 155,039,553.51 元为基数,按贷款
执行利率上浮 50%计算,如遇 LPR 利率调整,则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约定的对应日调整方式予以调整,利随本清);
     (3)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已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


                                4
同纠纷案件审理调解情况:
     因申请保全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保全人
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相关法院已对上汽红岩名下价值 48,770 万
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详见《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 2024-051)。现经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
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形成《民事调解书》【(2024)渝 0192 民初 11357 号】,
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在原告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已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提前到期;截至 2024 年 12 月 18 日,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尚
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 48,720 万元、
利息 4,724,746.93 元;
     (2)上述款项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向原
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利息 4,724,746.93 元,
并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
还本金 1,050 万元,2025 年 9 月 28 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分行偿还本金 30,800 万元,2025 年 11 月 19 日向原告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本金 360 万元,2025 年 11 月 23 日向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本金 16,510 万元;
     (3)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协议履行期间的利息(以
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55%,从 2024 年 12 月 19 日起算至
2025 年 11 月 23 日),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第一期利息,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向原告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第二期利息,于 2025 年 9 月 28 日向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第三期利息,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第四期
利息,于 2025 年 11 月 23 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支付第五期利息(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
     (4)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前支付原告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 10 万元;
     (5)在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未履行完前述义务之前,原告不
解除对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在(2024)渝 0192 执保 1319 号案件中


                                  5
已采取的保全查封措施;
      (6)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620,07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
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前向原告支付);
      (7)若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前述任一项任一
期付款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就被告所
欠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计收逾期之日起至贷
款全部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全部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
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年利率 3.55%)
上浮 30%计算。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
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
情况:
      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进行了一审判决(详见《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
有关进展的公告》(临 2024-063),判决上汽红岩支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票据款 3,998.47 万元等。因上汽红岩申请上诉,上汽红岩于
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 74 民终 1974 号】,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情
况:
      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
书》【(2024)渝 0192 民初 10068 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 77,566,049.72 元;
      (2)驳回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6
      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正在与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和解之
中,尚未提起上诉。
      6、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上汽红
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
书》【(2024)渝 0192 民初 10069 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配件销售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 11,160,931.25
元;
      (2)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配件
销售分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原告重庆安吉红岩
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3)驳回原告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上汽红岩正在与重庆安
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和解之中,尚未提起上诉。
      7、因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上汽红岩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案,上汽红岩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送达的
《裁决书》【(2024)渝仲字第 4233 号】(详见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仲裁
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 2024-066)),裁决上汽红岩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偿还欠付本金和
利息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汽
红岩未能按该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北支行于近期申请成渝金融法院强制执行【(2024)渝 87 执 5331
号】,至目前尚未执行上汽红岩相关财产。
      上汽红岩目前正在积极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协商解决中。




                                 7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因上述部分诉讼、仲裁正在程序中,一审已判决的诉讼正在上诉程序
中,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
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
处理。
      上汽红岩有关诉讼、仲裁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对上汽红
岩的持续经营、正常运作造成较大影响;但不会对本公司非重卡业务的日
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上汽红岩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对的风险
详见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
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公告。
      公司后续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披
露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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