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杉杉股份关于法院受理控股股东重整的公告2025-02-27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2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控股股东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杉杉股份”)收到控股股东杉
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杉杉集团”)转发的《民事裁定书》((2025)浙 0212 破
申 8 号,下称“《民事裁定书》”),获悉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称“人
民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对杉杉集团的重整申请。
人民法院已裁定杉杉集团进入重整程序,但杉杉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尚存
在不确定性。杉杉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后续重整实施可能导致其在公司的股东权
益发生调整,进而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业
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事项目前未对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实质影响,后续公司将持续努力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以保障上市公司稳健经营。
法院裁定的类型:法院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控股股东的重整申请。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披露了《杉杉股份关于控股股东重大事项的公告》
(临 2025-007),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宁波鄞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人民法院申
请对杉杉集团进行重整。2025 年 2 月 26 日,公司收到杉杉集团转发的《民事裁
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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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重整申请概述
(一)控股股东重整申请简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向人民法院申
请对杉杉集团进行重整。申请人基本情况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负责人:陈承标
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宝华街 25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放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穿支行
负责人:王晓伟
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 563、565、567、569、571、57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业务;
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提供保管箱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兼业代理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建筑
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
负责人:李柏涛
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外滩街道宁波市绿地中心 96、97、100 号,
大庆南路 80-88 号(双号),江安路 376 号 2-9 至 2-14,江安路 366 号 23-33 层
经营范围:主营: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总行授
权的发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资信调查、资询、见证业务。
(二)法院裁定时间:2025 年 2 月 25 日。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之规定,裁定
如下:
1、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杉杉集团的破产重整申
请;
2、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杉杉集团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根据《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
甬泰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杉杉集团管理人。
三、本次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3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情形。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
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事项目前未对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实质影响,后续公司将持续努力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
作,以保障上市公司稳健经营。
截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杉杉集团重整日(即 2025 年 2 月 25 日),杉杉集团
持有公司股份 320,296,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21%;杉杉集团及其一致行
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28,008,9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87%。前述所持公
司股份存在较高比例被质押、司法冻结、标记或轮候冻结的情况,详见公司发布
的相关公告。杉杉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后续重整实施可能导致其在公司的股东权
益发生调整,进而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
四、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杉杉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杉杉集团进入重
整程序,后续重整实施可能导致其在公司的股东权益发生调整,进而可能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动。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并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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