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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杉杉股份:杉杉股份关于法院受理控股股东重整的公告2025-02-27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2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控股股东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杉杉股份”)收到控股股东杉

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杉杉集团”)转发的《民事裁定书》((2025)浙 0212 破

申 8 号,下称“《民事裁定书》”),获悉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称“人

民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对杉杉集团的重整申请。

     人民法院已裁定杉杉集团进入重整程序,但杉杉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尚存

在不确定性。杉杉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后续重整实施可能导致其在公司的股东权

益发生调整,进而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业

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事项目前未对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实质影响,后续公司将持续努力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以保障上市公司稳健经营。

     法院裁定的类型:法院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控股股东的重整申请。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披露了《杉杉股份关于控股股东重大事项的公告》

(临 2025-007),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宁波鄞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人民法院申

请对杉杉集团进行重整。2025 年 2 月 26 日,公司收到杉杉集团转发的《民事裁

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
    一、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重整申请概述

    (一)控股股东重整申请简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向人民法院申

请对杉杉集团进行重整。申请人基本情况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负责人:陈承标

   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宝华街 25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放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穿支行

   负责人:王晓伟

   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 563、565、567、569、571、57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业务;

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提供保管箱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兼业代理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建筑

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
   负责人:李柏涛

   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外滩街道宁波市绿地中心 96、97、100 号,

大庆南路 80-88 号(双号),江安路 376 号 2-9 至 2-14,江安路 366 号 23-33 层

   经营范围:主营: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总行授

权的发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资信调查、资询、见证业务。

    (二)法院裁定时间:2025 年 2 月 25 日。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之规定,裁定

如下:

    1、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杉杉集团的破产重整申

请;

    2、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杉杉集团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根据《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

甬泰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杉杉集团管理人。

       三、本次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3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情形。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

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事项目前未对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实质影响,后续公司将持续努力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

作,以保障上市公司稳健经营。

    截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杉杉集团重整日(即 2025 年 2 月 25 日),杉杉集团

持有公司股份 320,296,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21%;杉杉集团及其一致行

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28,008,9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87%。前述所持公

司股份存在较高比例被质押、司法冻结、标记或轮候冻结的情况,详见公司发布

的相关公告。杉杉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后续重整实施可能导致其在公司的股东权

益发生调整,进而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

    四、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杉杉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杉杉集团进入重

整程序,后续重整实施可能导致其在公司的股东权益发生调整,进而可能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动。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并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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