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uiyelaw.com 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 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3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B 座 501、506 室 1 电话:0898-66160183、65220113 传真:0898-66160183 E-mail: haikou@huiyelaw.com www.huiyelaw.com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 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且 该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 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 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海南橡胶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3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B 座 501、506 室 2 电话:0898-66160183、65220113 传真:0898-66160183 E-mail: haikou@huiyelaw.com www.huiyelaw.com 大会的议案》(公告编号:2024-082)。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披露发布了《海南天然橡胶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4- 087),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2025 年 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发布了《海南天然橡胶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决定将原定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召开,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会议审议 事项不变。 2025 年 1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发布了《海南天然橡胶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延 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决定将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再次延期至 2025 年 1 月 22 日召开,延期召开 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会议审议事项不变。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 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3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B 座 501、506 室 3 电话:0898-66160183、65220113 传真:0898-66160183 E-mail: haikou@huiyelaw.com www.huiyelaw.com 的登记方法、时间及地点、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 15:00 在海口市滨 海大 道 103 号财富广 场 4 楼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公 司 董事长王宏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2 日,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00-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告,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3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B 座 501、506 室 4 电话:0898-66160183、65220113 传真:0898-66160183 E-mail: haikou@huiyelaw.com www.huiyelaw.com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会议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73 人,代表股份 2,792,195,52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4,279,427,797 股的 65.246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 2 人,代表股份为 2,754,013,1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354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剔除重复 投票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71 人,代 表股份 38,182,4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922%。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 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3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B 座 501、506 室 5 电话:0898-66160183、65220113 传真:0898-66160183 E-mail: haikou@huiyelaw.com www.huiyelaw.com 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 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 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非累积投票 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89,659,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91% ; 反 对 2,258,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08%;弃权 277,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2.关于重新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3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B 座 501、506 室 6 电话:0898-66160183、65220113 传真:0898-66160183 E-mail: haikou@huiyelaw.com www.huiyelaw.com 表决结果:同意 2,777,568,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761% ; 反 对 14,397,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156 %;弃权 229,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88,079,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525% ; 反 对 3,026,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83%;弃权 1,09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67,02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192%;反对 3,026,37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258%;弃权 1,090,1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50%。 4.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境内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87,227,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20% ; 反 对 4,788,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714%;弃权 1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5.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87,034,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151% ; 反 对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3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B 座 501、506 室 7 电话:0898-66160183、65220113 传真:0898-66160183 E-mail: haikou@huiyelaw.com www.huiyelaw.com 4,839,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733%;弃权 3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审核的议案中没有涉及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的议案和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3 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已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3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B 座 501、506 室 8 电话:0898-66160183、65220113 传真:0898-66160183 E-mail: haikou@huiyelaw.com www.huiyelaw.com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3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B 座 501、506 室 9 电话:0898-66160183、65220113 传真:0898-66160183 E-mail: haikou@huiye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