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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橡胶: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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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
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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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
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且
该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
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
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海南橡胶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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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议案》(公告编号:2024-082)。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披露发布了《海南天然橡胶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4-
087),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2025 年 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发布了《海南天然橡胶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决定将原定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召开,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会议审议
事项不变。
    2025 年 1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发布了《海南天然橡胶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延
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决定将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再次延期至 2025 年 1 月 22 日召开,延期召开
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会议审议事项不变。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
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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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登记方法、时间及地点、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 15:00 在海口市滨
海大 道 103 号财富广 场 4 楼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公 司
董事长王宏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2 日,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00-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告,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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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会议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73 人,代表股份 2,792,195,52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4,279,427,797 股的 65.246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 2 人,代表股份为 2,754,013,1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354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剔除重复
投票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71 人,代
表股份 38,182,4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922%。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
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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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
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
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非累积投票
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89,659,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91% ; 反 对
2,258,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08%;弃权 277,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2.关于重新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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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777,568,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761% ; 反 对
14,397,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156 %;弃权 229,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88,079,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525% ; 反 对
3,026,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83%;弃权 1,09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67,02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192%;反对 3,026,37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258%;弃权 1,090,1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50%。
    4.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境内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87,227,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20% ; 反 对
4,788,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714%;弃权 1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5.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87,034,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151% ; 反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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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9,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733%;弃权 3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审核的议案中没有涉及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的议案和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3 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已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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