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01-25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5-008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1月24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书面
传签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
资料已提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确定
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1月24日。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一致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1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截至授予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已全部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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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
异。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无董事需回避表决,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5年1月24日作为授予日,授予101名激励对象605.4万股限
制性股票。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
公告)
审议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
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确定本
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1月24日。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一致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1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规定;
2、截至授予日,《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
条件已全部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2023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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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
异。公司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无董事需回避表决,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5年1月24日作为授予日,授予178名激励对象805.2万份股
票期权。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
公告)
审议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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