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长城汽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5-02-15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213 第 0084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213 第 0084 号


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长城汽车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统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长城汽车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
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


                                      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长
城汽车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3、长城汽车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本所律师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1.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
     2.2024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
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
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
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2025 年 2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出具《关于公司股权激励回
购注销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同意本次回购注销,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4. 2025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或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不合格等情况,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2025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城汽车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
     1.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
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因公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激励对象因公死亡、激励对象退休三种情况除外)或因岗位调迁,
不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但仍在集团内任职的情况,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降职,降职后仍符合激励条件的,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
重新核定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调减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降职后,不再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正常解除限售,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 根据《202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
售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D、E 五个档次,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A          B         C         D         E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100%      8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比例=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公司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数量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1) 因 3 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


                                    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迁,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
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向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回购并
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1,000 股。
     (2) 因 25 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降职,根据
《202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按
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当期可行权的限制性股票,所调减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注销。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上述 25
名激励对象注销当期已调减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9,004 股。
     (3)因 4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2024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或
“E”,根据《202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
售条件”的规定,取消 4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当期可解禁额度,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回购注销,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8,000 股。因 344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 2024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根据《202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344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按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80%,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注销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 1,357,560 股。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向上述 348 名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85,560 股。
     2.回购价格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由于公司 2023 年度 A 股权益分派实施,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人民币 13.31 元/股,
并按《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5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回购注销实施时,如遇需要对回购价格做出相应调整事项,公司将根据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3.回购数量
     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585,564 股,占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 A 股限制性股票登记总数的比例约为 3.57%,占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
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0.02%。
     4.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数量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城汽车已就本次回购注销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