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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能建: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A股实施公告2025-01-11  

A 股代码:601868      A 股简称:中国能建     公告编号:临 2025-002
H 股代码:03996       H 股简称: 中国能源建设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A 股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2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发放日
   A股       2025/1/17          -        2025/1/20     2025/1/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东的分
红派发事宜,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登载于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www.ceec.net.cn)的《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举行的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及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派发
中期股息》。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1,691,163,636 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21,139,545.45 元(含税)。其中,A 股股份数为 32,428,727,636
股,本次派发 A 股股东现金红利为 405,359,095.45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发放日
  A股     2025/1/17        -         2025/1/20     2025/1/2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A 股股东(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
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持有的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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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
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2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1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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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1125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
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
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
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2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9098818
    特此公告。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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