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轮船: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轮船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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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能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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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议公告》,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
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拟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现场会议。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
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
会议的方式等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5、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太子
路 1 号新时代广场 13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冯波鸣先生主持。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和《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和
《公司章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法人股东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大会
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有关
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3、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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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第六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四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的有关
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条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以下议案作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1)关于为下属 3 家光租 VLCC 的全资单船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2.01)预计 2025 年度公司与招商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生船
舶修理等关联交易;
(2.02)预计 2025 年度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生
原油运输、燃油、润滑油供应等日常关联交易;
(2.03)预计 2025 年度公司与招商海通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物料备件及船用设
备代理等日常关联交易;
(2.04)预计 2025 年度公司与广州海顺海事服务有限公司发生船员雇佣的日
常关联交易;
(2.05)预计 2025 年度公司与中外运长航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船舶出租、
港口代理等日常关联交易;
(2.06)预计 2025 年度公司与中国外运股份及其下属公司发生货物运输及船
舶出租等日常关联交易;
(2.07)预计 2025 年度公司与辽港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港口靠泊等日常关
联交易;
(2.08)预计 2025 年度公司与招商局共享服务有限公司发生财务核算等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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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3)关于向招商租赁长期租入散货船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向招银金租长期租入散货船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第 2 至 4 项为普通决议议
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符合《公司
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上述
议案第 1 项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中第 2 至 4 项为普通决议议
案但涉及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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