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港股份: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2025-02-15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提升投资价值,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
行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
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
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
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
理行为。公司应以高质量发展为基本前提,稳步提升经营效率
和盈利能力,着力将公司打造为经营业绩佳、创新能力强、治
理体系优、市场认可度高的一流上市公司。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值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公司经营管理层
主责,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办公室为市值管理工作的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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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公
司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
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
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
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
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
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
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
展相匹配。
第五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
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
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的各项工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
不限于:(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二)监督市
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三)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
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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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建议;(五)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
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
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
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
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
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方法与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
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
业、稳健经营,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
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
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
质量。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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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购重组。密切关注行业周期变化和竞争态势演进,
积极落实发展战略,聚焦深耕主责主业、促进产业升级、产业
链供应链关键环节,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在尊重规则的同时,
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济规律、尊重创新规律,提升资源配置
效率,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适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
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
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公司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
资金流转等因素,制定明确、清晰、合理、可持续的股东回报
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
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增强现金分
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
机制,向投资者阐明公司的战略定位、功能使命、愿景目标等,
并对公司发展方向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进行重点说明,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事求是介绍公司经营情况和成果,
充分展示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依法合规引导投资者预
期,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
经营的预期,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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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体价值,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进一步健全以投资者需求
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
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提升公司透明度,
积极回应市场关切,持续优化披露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管理体
系,高水平编制并披露ESG相关报告;增加必要的主动自愿披
露,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
判,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的舆情及时响应、
主动发声,防范虚假信息误读误解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知情
权,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声誉。
(六)股份回购。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
诉求,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市值变
化以及业务经营需要,提高响应速度、决策效率和执行效率,
依法合规运用回购工具,积极回报投资者,稳定市场情绪,优
化资本结构、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权益。
(七)公司治理。全面贯彻“两个一以贯之”,持续在完
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不断完善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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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制,积极引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改善公司治
理结构。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
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四章 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定期监控公司市值、市盈率、
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及上述指标
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并设定合理的预警目标值,
一旦触发预警值,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可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
可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并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
机构;
(二)公司需要发布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会的,应对外
说明股价影响因素排查情况、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
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
不确定性导致的,公司可向监管机构申请进行自愿性披露,并
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自愿性披露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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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应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等,以及任何有利于投资
者客观判断公司投资价值的信息;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
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1.连续20个交
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2.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3.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市值管理禁止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树立科学市值管理理念,强
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体系,坚持规范运作,严格遵守国资监
管、证券监管等各项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
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
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
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
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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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
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
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施行后,
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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