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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银河:中国银河: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5-01-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2.17 北京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2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时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
大厦 M1919 会议室
召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王晟董事长




一、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 报告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并宣读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规则

三、 审议议案

四、 股东发言

五、 宣读大会议案表决办法,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六、 现场投票表决

七、 休会,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司

    公告为准)

八、 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和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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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议题 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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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题 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明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经参考市场案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授权方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请见附件。

    本次修订后的《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将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议案已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临时)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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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经 2025 年 1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临时)审议同意,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在授权

有效期内行使以下权限:

    一、授权事项及权限

    (一)管理类授权

    1.一般性长期股权投资、退出

    (1)年度股权投资、退出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30%;

    (2)单次股权投资、退出资产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3)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4)本项所称一般性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公司新设、控制权收购、

对各级子公司增资、战略性投资及其他以长期持有为目的的股权投资,

但不含私募基金类及财务性直投类股权投资,不含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等自营及做市业务投资等。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购置、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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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度累计购置、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本性支

出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单次购置、处置上述类型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

    (3)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3.资产核销

    (1)债权、股权资产年度核销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3%;

    (2)其他资产年度核销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

    (3)本项所称核销,是指将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资产,冲销已

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将资产冲减至

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债权、股权资产是指承担风险和损失,

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版)》呆账认定条

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除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债权和股权资产之外的其

他资产的核销,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核销等,认定为其他资产

的核销;

    (4)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股、信

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的,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

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财务表内账面确认的

剩余投资成本及应计利息)的差额,纳入呆账核销范畴;

    (5)本项所称核销不包含因开展日常业务而持有的有公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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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且可正常交易的金融资产因市场价值波动引起的损失。

    4.机构设立与调整

    决定公司境内外机构的设立与调整。

    5.对外担保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且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由董事会决定:

    (1)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6)不超过持股比例的担保。

    对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承诺函、安慰函、维好协议时,其中实

质承担担保责任的事项依照担保事项授权进行管理。本项所称对外担

保,不包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担保。

    6.对外捐赠

    (1)年度对外捐赠总额(合并报表口径)不超过基础额度加上

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的万分之三之和。其中,基

础额度按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万分之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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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额度上限为 2,500 万元。

    (2)对遭遇突发重大事件地区的援助如超过以上总额,授权董

事会审批(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3)财政部或监管部门对捐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1)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市场情况,从维

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在监管机构允许或核定的额度内,确

定境内外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

    (2)本项所称债务融资工具均不含转股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境内发行的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含永续

次级债券)、次级债务、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票据)、收益凭证、可续期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境外发行

的美元、离岸人民币或其他外币债券(含次级债券、永续债券)、次

级债务、中期票据计划、融资票据、可交换债券、资产证券化凭证等,

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监管机构要求可于境内

外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3)在确保公司各类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要求、债务融资工

具的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行上限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50%,合并口径下有息负债和永续次级债合计总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0%,均以发行后待偿还总

额计算(含当前已发行待偿还债务融资规模);此款项下净资产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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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续债;以外币发行的,按照该次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

间价折。

    (4)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涉及担保和支持函(安慰函)和/或维好

协议安排等实质性承担担保责任的,需满足本授权方案第 5 项对外担

保的有关授权要求。

    8.费用支出

    费用支出全额授权董事会审批。

    9.民事案件支出

    民事案件支出全额授权董事会审批。

    (二)业务类授权

    授权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自

有资金的实际状况以及业务发展情况,决策经营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开

展以及日常业务范围内的投资、融资及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自营

投资、另类投资、做市业务、受托理财业务、因保荐承销业务产生的

证券投资业务、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场外衍生品、

结构性产品等日常经营范围内的投资、融资及担保),并有效管理业

务开展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为避免歧义,公司前述经营范围内的各项投资、融资业务不适用

第 1 项一般性长期股权投资、第 2 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购置、处

置以及第 7 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授权。

    二、其他事项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授权方案所列数据均采用合并报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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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

    (二)本授权方案中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外币应按照审议当月

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等值人民币。本

授权方案中的金额或比例,“低于”不含本数,“不超过”含本数,“以

上”含本数。

    (三)本授权方案中年度指一个会计年度。

    (四)本授权方案中涉及的控股子公司,是指持有其 50%以上的

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五)本授权方案中涉及的单笔投资,包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

同一主体于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投资的累计值。

    (六)董事会在审议本方案授权事项时以普通决议方式(即需由

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决议)表决,《公司章程》要求

须以特别决议(即需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决议)表

决的除外。

    董事会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可

将本授权方案的部分权限进行转授权。

    (七)董事会应每年向股东大会报告其执行股东大会授权的执行

情况。报告可包含在机构年度报告之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报告期内授权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授权事项实际发生频率、金额及审批

程序。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

价,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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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方案的制定、变更应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即需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的方式通

过后实施。本授权方案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股东大会做出

新的授权为止。股东大会未重新授权的,本授权方案继续有效。

    (九)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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