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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剑桥科技:舆情管理制度(根据2025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制定)2025-02-28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根据 2025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
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
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舆情定义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尤其关注国际媒体及行业专业媒体的相关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在国内外社交平台、行业论坛等传播的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如公司技术泄露风险、激烈市场竞争引发的舆情等行业特定
风险相关信息。
     第五条    舆情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泛,在国内外市场产生较大影响,严重影响
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
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大幅变动的负面舆情。例如,涉及公司核心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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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泄露、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国际媒体曝光等情况。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此类舆情传播范围相对较
小,对公司形象和经营活动的影响相对较轻,尚未对公司股价产生明显波动影响。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组织架构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
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小组职责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决定
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一
致性和准确性。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及时汇报舆情处理进展。
     (五)处理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部门职责
     公司指定证券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的主要负责部门,借助专业舆情监测系统,
结合人工监测,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国内外媒体信息进行全面管理,涵盖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社交媒
体以及国际媒体平台,确保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
时发现潜在舆情风险。
     (三)研判和评估舆情风险,根据舆情的性质、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
确定风险等级,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小组。
     第九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配合开
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二)在舆情处理过程中,各部门应按照舆情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履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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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职责,协同应对舆情危机。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果断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高度敏感度,一旦发
现舆情,迅速启动应对机制,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在第一时间掌
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公司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确保对外发布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
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准确地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
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时,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
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基于事实进行分析和判断,避免主观臆断,以
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要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将舆情处理视为一个系统工程,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深入调查和研究,系
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努力将危机转变为提升公司形象的契机,塑造良好
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
证券部报告。对于重大舆情,应同时向部门负责人和证券部报告。
     (二)证券部在收到舆情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和初步评估,判断
舆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如为一般舆情,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如为重大舆情,
应立即向舆情小组组长报告,由组长决定并通知舆情小组成员,启动重大舆情应
对程序。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
较大影响时,证券部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处置措施可
包括:
     (一)与相关媒体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必要时进行解释说明,消除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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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公司官方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回应舆情关切,引导舆论走向。
     (三)加强对舆情的监测和跟踪,及时掌握舆情动态,根据情况调整处置措
施。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小组组长应立即召集舆情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
作出决策和部署。具体措施如下:
     (一)迅速调查核实:相关部门迅速开展调查,全面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的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二)沟通媒体控制舆情:及时与刊发媒体及国际媒体沟通情况,表明公司
立场,争取媒体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媒体进一步跟进报道导致事态恶化。对于不
实信息,要求媒体及时更正或删除。
     (三)加强投资者沟通: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互动平台等沟通渠道的作用,
及时解答投资者的疑问,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
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稳定投资者信心。
     (四)信息披露与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
公告,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
行核查并公告核查意见,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
     (五)法律措施维护权益: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
个人或机构,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持续监测与总结: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
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对事件的起因、性质、
影响、处理过程等进行全面复盘总结,评估应对措施的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完
善舆情管理机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保密义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及舆情应对
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
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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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违规处罚
     (一)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若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罚款、降职、撤职、开除
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若因违规行为引
发公司舆情危机,将从重处理。
     (二)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三)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当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剑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生变化,或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变动时,董事会应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中的条款进行解释
和说明,确保制度的执行符合公司的利益和实际需求。
     第十八条     生效时间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公司各部门及子
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舆情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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