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达股份:关于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2025-01-22
证券代码:603086 证券简称:先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及相关责任人
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
对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 号)和《关
于对王现全、门亮、江广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 号)。现将
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 号主要内容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你公司 2023 年开展的部分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业务会计处
理不恰当,导致 2023 年年度报告多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211 万元。二是
你公司 2023 年将部分应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类为与收益相关,导致
2023 年年度报告多确认收益 622 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收入及存货相关的内控执行不规范
一是你公司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为“小包装制剂主要
采取代销模式,公司在取得经销商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但你公司在
2023 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确认小包装制剂销售收入时,未严格执行上述
收入确认政策。二是你公司《存货盘点制度》规定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进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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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但你公司在 2023 年一季度末、半年末、三季度末未对发出商品执行盘点
程序,未严格落实上述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
〔2008〕7 号)第六条的规定。
三、未严格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你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0 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0 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0 号)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现场检
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充
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
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
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 号主要内容
王现全、门亮、江广同: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达股份或
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公司 2023 年开展的部分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业务会计处理
不恰当,导致 2023 年年度报告多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211 万元。二是公
司 2023 年将部分应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类为与收益相关,导致 2023
年年度报告多确认收益 622 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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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及存货相关的内控执行不规范
一是公司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为“小包装制剂主要采
取代销模式,公司在取得经销商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但公司在 2023
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确认小包装制剂销售收入时,未严格执行上述收入确
认政策。二是公司《存货盘点制度》规定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进行全面盘点。但
公司在 2023 年一季度末、半年末、三季度末未对发出商品执行盘点程序,未严
格落实上述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六条的规定。
三、未严格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220 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0 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
条规定,王现全作为先达股份董事长、门亮作为先达股份总经理、江广同作为先
达股份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
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认真落
实整改,并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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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特此公告。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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