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期货: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5-01-22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 年 2 月 6 日杭州
目录
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 3
二、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三、议案
议案 1: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议案 .............. 6
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 7
议案 3: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 11
议案 4: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 12
议案 5:关于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13
议案 6: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
有关事项的议案 ................................................... 14
议案 7:关于公司发行 H 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24
议案 8: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 25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南华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
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望全体股东及
其他有关人员严格遵守。
一、各股东请按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时间
和登记方法办理参加会议手续(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证明文件不
齐或手续不全的,谢绝参会。
二、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
程序和服务等各项事宜。
三、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
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
机或调至静音或震动状态。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
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
益,不得扰乱大会正常秩序。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
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或股东代表)要求在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公司登记,
阐明发言主题,由公司统一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临
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
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进行。
五、股东(或股东代表)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或股东代表)
发言不宜超过两次,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
六、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
八、表决投票统计,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见证律
师参加,表决结果于会议结束后及时以公告形式发布。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5 年 2 月 6 日 14:30
二、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店大厦 9 层会
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旭峰先生
五、现场会议议程:
股东等参会人员入场、签到
介绍到会人员,宣布大会开始
推举计票人、监票人、发放表决票
审议各项议案(含股东发言、提问环节)
填写现场表决票并开始投票
休会、汇总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
(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司公告为准)
议案一: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上
市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一家主
要业务为期货经纪业务、财富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业务以及
境外金融服务业务等业务的公司,基于深化全球战略布局的
需要,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并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进行,并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
联交所等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或备
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议案二: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上
市方案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
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的要求,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 H 股,
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 元。
2. 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即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或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选择适当的
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
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
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决定。
3.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根据国
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依
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S 条例进行的美国
境外发行;或其他境外合格市场的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等加
以确定。
4. 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流通比例
等规定或要求(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资金需
求及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确定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的
H 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5%(超额配售权
行使前),并授予整体协调人不超过前述发行的 H 股股数 15%
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数量、发行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
案及市场情况等确定。
5. 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
接受能力、境内外资本市场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
际惯例,通过市场认购情况、路演和簿记结果,采用市场化
定价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和整体协调
人共同协商确定。
6.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对象包括中国
境外(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及外国)机构投资者、
企业和自然人,以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
定的投资者。
7. 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
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
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有所不同,但应
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摊。
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
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
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的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
市规则》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
关豁免而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
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
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决定,
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
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
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
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
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
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公告不构成销售公
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
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正式发出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
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
资者(如有)除外)。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议案三: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
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
关批准、备案后,公司将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的
日期根据 H 股招股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监管规定的
投资者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
司,成为 A 股和 H 股两地上市的公众公司。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议案四: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发行 H 股股票所得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境外子公司资本金,以提升公司境
外业务规模,优化境外业务结构,提升公司境外业务的市
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审批
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
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
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
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
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
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
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批准的 H 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准。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议案五: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
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文件,
则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手续办理完
毕之日。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议案六: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
本次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工作,董事
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确认及追认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框架、原则和决议
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所
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
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
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
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及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
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 H 股发行规模、发行
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
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战略配售、超额配售事宜、募
集资金具体投向和具体使用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
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首次上市费用;通过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申
请表格(如有)和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
二、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
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中英文版本,下同)、红鲱鱼招股
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
事宜;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及终止任何与本次发
行并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荐人兼整体协调
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承销协议、
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
限金额)、顾问协议、投资协议(包括基石投资协议)、H 股
股份过户协议、FINI 协议、定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
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如境内外律师、行业顾问、印刷商、
公关公司、审计师、内控顾问等)、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
(如有)、收款银行协议等)、豁免申请、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聘
用协议)、招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中国证监会、香
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
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
函件文本或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实施有关的文件;聘任、
解除或更换联席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
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
人;聘请保荐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
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等)、财务
顾问、合规顾问、商标律师(如有)、境内外律师和审计师、
印刷商、公关公司、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
的中介机构;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包括
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以及其他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以及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
认及/或授权;批准及签署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决定与本
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
有关的公告;大量印刷招股说明书、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
售通函以及申请表格(如有);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
户以及在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等;批准
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
上传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递交和出具相关
文件及承诺、确认和授权;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
同意、有关非香港公司注册、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
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
公司董事、监事(如涉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
书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3.05 条的规定委任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
沟通渠道,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项。
三、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起
草、修改、签署、执行、完成并向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相关
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
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个人提交各项与本
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或回
复(书面或口头)或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并在有关文件上加盖
公章,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
核准或同意等手续,代表公司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
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
并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
四、在不限制本议案上述第一点、第二点及第三点所述
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
准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以下简称“A1 表格”)
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承诺),代表公司批准保荐人适时
向香港联交所提交 A1 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上市
规则》要求于提交 A1 表格时提交的其它文件、信息及费用,
代表公司签署 A1 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
该表格及相关文件时:
(一)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 A1 表格中的承诺(如
果香港联交所对 A1 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
的 A1 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
间,遵守并通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控股股东始终遵守,不
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全部规定;在整个上市申请过
程中,确认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并已通知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控股股东其有责任遵守,所有适用的《香港上市规则》
和指引材料;
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确保代表公司提交给香
港联交所的所有资料必须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
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确认 A1 表格中的所有信息和随附
提交的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不具有
误导性或欺骗性;
如果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a)在 A1 表格或随
附提交的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或(b)在上市
申请过程中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的任何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
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公司将尽快通知
香港联交所;
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
第 9.11(37)条要求的声明(F 表格(刊载于监管表格));
于 适 当 时 间 按 照 《 香 港 上 市 规 则 》 第 9.11(35) 至
9.11(39)条的适用规则向香港联交所提交所需的文件;以及
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有关刊登及沟通消息的步
骤及格式的规定。
(二)代表公司按照 A1 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
证券市场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V 章)(以下简称“《证
券及期货规则》”)的规定授权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
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5(1)条,公司须将上市申
请的副本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5
(2)条,公司须书面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将上市申请
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1 表格)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
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该等资料向香港联交所存档
时同步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如公司证券得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根据《证券及期货
规则》第 7(1)及 7(2)条,公司须将公司或其代表向公
众或其证券持有人所作或所发出的若干公告、陈述、通告或
其他文件副本(与上市申请的副本、公司的书面授权书合称
为“香港证监会存档文件”)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
券及期货规则》第 7(3)条,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
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某些公告、陈述、通函或其他
文件(如公司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一经其将该等文件
递交香港联交所,香港联交所可代其向香港证监会递交该等
文件。
于公司提交 A1 文件后,代表公司就监管机构对 A1 申请
提出的问题起草、修改及议定提交书面回复。
(三)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
需的文件,上述所有文件送交存档的方式以及数量由香港联
交所不时制定。
(四)除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
方式修改或撤回,而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
有关批准。另外,公司须承诺为完成香港联交所可能要求的
上述授权,以香港联交所为受益人,签署任何其他所需文件。
五、批准、签署上市申请及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
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
署 A1 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
营运资金充分性的确认、随附附录、表格、清单及其他确认
函)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香港联交
所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或授权,以及与 A1 表格相关
的文件,并对 A1 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
批准、签署及核证招股说明书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文件;批
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就 A1 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
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
港证监会提交 A1 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文件
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并上
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
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就其对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提出的问题
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因应《香港上
市规则》第 3A.05 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
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六、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
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
本次发行并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其它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
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届时正式颁布及生效的《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对章程及制度的文字、章节、条款、
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使其符合届时正式颁布及生
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并在本次发行并
上市完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
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前和发行完毕后依据相关
规定向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
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前述文件的核准、变
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 H 股股票登记事宜。
七、批准将本次董事会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
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
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任何其他监
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
内的参与本次发行并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核证、通过和签
署招股说明书、申请表格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
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八、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审批和
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
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
(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
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签署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
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
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 H 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九、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及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
并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十、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
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全部事务,签署及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
时,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
并批准相关事项。
十一、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
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监管机关递交及收取与本次发行并上
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公司秘书,公司在香港的
主要营业地址、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
(如需)的相关文件等),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
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
十二、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所发行股份在香港联
交所上市流通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
的其他事宜。
十三、上述授权应包括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可能酌情认
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
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
十四、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已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作出
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
及步骤,并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十五、授权期限为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批准文件,则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
并上市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议案七: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公司拟定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滚
存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为兼顾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 H 股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
并上市完成后,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扣除
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利润(如适用)后,由
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
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议案八: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公司拟聘请天健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及公司
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境外审计机构。拟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如下: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天健国际是一家注册于香港具备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审计资格的持牌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的国际网络成员所,注册地址为香港湾仔
庄士敦道 181 号大有大厦 1501-8 室,经营范围为提供中小
企业及上市公司法定审计、内部控制审查、税务服务、企业
收购/合并的专业管理、公司财务重组及清盘管理等服务。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健国际已引用《香港质量管理准则第 1 号(会计师事
务所层面的质素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天健国际人
员在进行审计或审阅或其他鉴证或相关服务业务时遵守专
业标准和适用的法律和监管要求保护投资者之利益。
天健国际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适当的职业责
任保险,以覆盖因天健国际提供的专业服务而产生的合理风
险。
3.诚信记录
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天健国际的审
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审计收费
天健国际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
程度、工作要求等因素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及/或管理层根据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等与
天健国际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