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燃气: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5-01-28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公告编号:2025-003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警示函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水发燃
气)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
监局)《关于对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尚智勇、李启明、
闫凤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 号)(以下简
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水发燃气存在以下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2023 年 10 月 28 日,水发燃气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公告》,对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半年
度部分贸易类性质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由总额法改为
净额法核算。此次会计差错更正调减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年 度 报 告 及 2023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营 业 收 入 金 额 分 别 为
111,627,517.22 元、210,562,602.30 元、443,942,736.08 元、
76,809,853.7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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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发燃气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
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尚智勇作为公
司时任董事长,李启明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闫凤
蕾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水发燃气、尚智勇、李启明、闫凤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
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
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
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学习,不断提高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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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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