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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元成: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2025-02-19  

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ST 元成      公告编号:2025-010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前调解及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 涉案的金额:2024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4 年 2 月 18 日公司新增诉讼、仲

裁金额为人民币 20,504.00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人
民币 13,040.89 元,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人民币 7,463.11 元。
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49%。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审理、判决、

执行,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
关规定,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新增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自
查统计,2024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4 年 2 月 18 日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新增未
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共计 10 笔,累计诉讼、仲裁金额为人民币 20,504.00 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49%;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仲
裁金额为人民币 13,040.89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2%;公司
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人民币 7,463.11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6.37%。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新增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序                                                                                                        案件
          案件编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受理机构       案由     涉案金额(元)
号                                                                                                        阶段


     (2024)浙 0781     浙江荣恒混凝        元成环境          兰溪市人民法   买卖合同                    诉前
1                                                                                        1,689,485.70
     民诉前调 8164 号    土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院梅江法庭      纠纷                      调解



     (2024)浙 0683     嵊州国银小额        元成环境             嵊州市
2                                                                             借款合同   42,786,666.67    一审
     民初 6246 号        贷款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2025)浙 0113       杭州银信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     杭州市临平区
3                                                                             借款合同   8,448,000.00     一审
     民初 1479 号        典当有限公司       司、祝昌人           人民法院

                                        杭州元成规划设计集
     (2025)浙 0102       上海银行     团有限公司、元成环境   杭州市上城区
4                                                                             借款合同    502,8761.31     一审
     民初 3183 号          杭州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祝昌       人民法院
                                            人、祝美娟
                                        杭州元成规划设计集
     (2025)浙 0102       上海银行     团有限公司、元成环境   杭州市上城区
5                                                                             借款合同   13,047,179.08    一审
     民初 3217 号          杭州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祝昌       人民法院
                                            人、祝美娟

     (2024)浙 0102
                           杭州川马          元成环境          杭州市上城区   买卖合同
6    民 诉 前 调 35695                                                                     26,219.51      一审
                         贸易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纠纷
     号
                                        杭州新名风建筑劳务                    建设工程
     (2025)浙 0102                                           杭州市上城区
7                          王新兵       承包有限公司、元成环                  施工合同   1,594,921.64     一审
     民初 3471 号                                                人民法院
                                          境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
                                                                              建设工程
     (2024)浙 0781     江苏东轩建筑        元成环境          杭州市上城区                               诉前
8                                                                             施工合同   2,009,914.54
     民诉前调 9037 号    陶瓷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调解
                                                                                纠纷

                                                                              建设工程
     (2025)浙 0112       元成环境      杭州湍口众安汇尊      杭州市临平区
9                                                                             施工合同   24,581,921.00    一审
     民初 1287 号        股份有限公司   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纠纷

                                                                              建设工程
     (2025)浙 0112       元成环境      杭州湍口众安汇尊      杭州市临平区
10                                                                            施工合同   105,826,943.54   一审
     民初 1284 号        股份有限公司   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纠纷


                                          合计                                           205,040,012.99    /




     二、重要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原告方与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金额
     为人民币 13,040.89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2%,为公司重要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2025)浙 0112 民 初 1287 号案件: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4,581,921 元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2、确认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 24,581,921 元范围内对承建工程【泉和谷
25 幢、餐饮中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承担与本案诉讼相关的
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一直有合作关系,被告于 2016 年年底开始启动杭州湍口众安汇
尊温泉度假村项目,受被告委托,原告入场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后经协商,原告
确定将项目整体园林绿化工程(另案起诉)和部分房建工程(泉和谷 25 幢,餐
饮中心,下同简称“房建工程”)发包给原告。
    2018 年年底,就房建工程,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
编号:ZHSG2019-040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一份。《施工合同》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第四条“合同价款”约定本工程暂定含税合同总价人民币 8000
万元;第五条“合同价款、单价的调整及工程结算方式”约定了各单价的取价及
调整依据,除别墅部分土方场内挖填和二次搬运费按幢包干计算外,其他工程量、
费用、材料等均按实计算。第六条“工程进度款支付、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及结算
方式”约定“配套用房、餐饮中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按每月确认的工程进度款的 75%支付。每月 25 日前承包人上报已完成工作量清
单及工程款支付申请,发包人收到后在当月完成审查并于次月 10 日前支付。联
系单签证部分增加的工程款随当月工程款同期支付。单位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后 7 天内,支付至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的 85%~90%,结算完毕后 30 日内,支付
至该单位工程结算总价的 9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修期满且无任何
质量问题后 10 日内付清余额(如有剩余)。”“休闲套房(别墅)工程进度款
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按每 5 幢主体结顶并建设完毕支付 500 万元,
以此类推。主体竣工验收后 7 日内支付至实际工程款的 85%~90%,工程结算完
成并经审计确认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 95%,剩余 5%工程款留作质量保证金,自质
量保修期届满后 10 日内付清。”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缺陷责任
期与保修”约定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质量保证金为 5%工程款,“工程竣工结
算时一次性扣留”。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
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
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
    为适应被告度假村分期投入运营要求,房建项目完成一部分及时移交一部分,
全部工程于 2020 年 8 月结束施工,并交付被告。上述工程被告分批接收后,分
批进行装修,完成后分阶段投入使用。后原告向被告移交了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
提交的工程结算总价为 65,081,921 元。
    整体园林绿化工程和房建工程整体结算总价为 232,233,627 元,被告合计支
付 97,290,000 元 , 其 中 房 建 工 程 部 分 合 计 已 支 付 40,500,000 元 , 还 有
24,581,921 元未支付。
    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竣工验收、结算、支付事宜,被告均没有予以有效回应,
也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这一状况给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理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相关规定向
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法院已受理
并办理保全措施,2025 年 2 月 5 日收到法院传票,拟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进行
听证(工程量鉴定),目前尚未开庭。
(2025)浙 0112 民初 1284 号: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05,826,943.54 元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2、确认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 105,826,943.54 元范围内对承建工程【杭
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二期园林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承担与本案诉讼相关的
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一直有合作关系,被告于 2016 年年底开始启动杭州湍口众安汇
尊温泉度假村项目,受被告委托,原告入场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后经协商,原告
确定将项目整体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工程”)和部分房建工程(另案
起诉)发包给原告。
    2017 年,就园林工程,原告与被告签订《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工
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第二条“工程概况”约定工
程内容:杭州湍口众安汇尊温泉度假村工程施工图全部景观绿化等工程内容,包
括土方部分(景观工程涉及的场内驳运、场地回填工程、土方堆坡造型工程及绿
地平整)、苗木种植部分(乔木、亚乔木、球类、灌木、地被及草皮种植工程)、
景观部分(施工图范围的所有景观绿化工程,含硬质铺装、雕塑、水系、水景、
园建小品、配套建筑等)、市政部分(施工图范围内的雨污水管网,道路基层、
面层的施工)、水电安装部分(室外灯光照明安装、景观配套管线、景观给排水
管安装、喷灌设备安装等)、其他联系单所确认的工程。第十条“工程造价”约
定本工程暂定含税合同总价人民币 8000 万元,工程量按实际算。第十一条“工
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约定“工程开工后 6 个月内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开工第七个月甲方开始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工后第 7 个月的 15 日前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开工第 1 个月按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的 70%;开工
第 8 个月 15 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开工第 2 个月按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
价款的 70%;开工第 9 个月 15 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开工第 3 个月按实际已
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的 70%;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进度以此类推。竣工验收后,
支付至实际完成且经发包方工程师确认的工程价款的 80%。乙方竣工验收后向甲
方提交竣工资料及结算书,甲方在收到施工方结算书后于 28 内进行审计,审计
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结算书经甲方委托相关单位审计后,按审计工程造价支付
至审核价的 90%。余款 10%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通过一年后,
付至审计造价的 95%,两年养护期满后移交酒店物业,一次性付清保修款项。”
第二十条“保修期、质量养护期要求及支付”约定“本工程保修期及苗木质量养
护期均为 2 年。保修期及苗木质量养护期均从甲方对项目集中验收并投入使用之
日起算。”
    为适应被告度假村分期投入运营要求,原告从 2017 年开始施工,全部工程
于 2022 年 1 月结束施工,并交付被告。上述工程被告分批接收后,分阶段投入
使用。后原告向被告移交了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 提交的工程结算总价为
167,151,706 元。园林工程和房建工程整体结算总价为 232,233,627 元,被告合
计支付 97,290,000 元,其中园林工程部分合计支付 56,790,000 元,另有原告委
托被告支付给第三方款项 4,534,762.46 元,故剩余 105,826,943.54 元未支付。
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竣工验收、结算、支付事宜,被告均没有予以有效回应,也
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这一状况给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理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相关规定向
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法院已受理
并办理保全措施,2025 年 2 月 5 日收到法院传票,拟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进行
听证(工程量鉴定),目前尚未开庭。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审理、判决、执行,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