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玛科技:爱玛科技关于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2025-03-14
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5
转债代码:113666 转债简称:爱玛转债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概况:“丽水爱玛车业
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智慧出行项目(一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7 年 12 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38 号)的核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2,000.00
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379.74 万元。本
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
验第 60968971_L01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本次延期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承诺投入金额 累计投入金额 投入进度
丽水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智慧
1 149,392.96 78,873.28 52.80%
出行项目(一期)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为确保募投项目投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根据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
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项目投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
的情况下,决定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具体如下: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 调整后达到预定可
序号 项目名称
使用状态日期 使用状态日期
丽水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智慧出行项
1 2025 年 3 月 2027 年 12 月
目(一期)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丽水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智慧出行项目(一期)建设地点位于浙江
省丽水市青田县,由于项目用地为低山区,导致前期的场地平整交付晚于计划时
间,项目基础建设无法按原计划实施完成;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标准、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等最新规定,
公司需对部分生产环节的投资进度进行调整,结合募投项目实际投入情况及未来
投入规划,公司决定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中“丽水爱玛车业科技
有限公司新能源智慧出行项目(一期)”的预定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7
年 12 月。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客观实际和经营需要作出的谨慎
决定和必要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实施主体
的变更。本次募投项目进行延期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审议程序
2025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
期的议案》(董事会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监事会表决结
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明
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
关监管要求。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是根据市场环境及项目实际进
展情况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仅涉及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的调整,
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该事
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
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不会对公司生
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