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禾股份: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5-02-25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君禾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及《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君禾股份本次
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君禾股份如下保证:君禾股份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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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
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
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
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君禾股份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3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及《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2023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君
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及《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2023 年 11 月 21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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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
2024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君禾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
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示期已届满 45 天。公示期间公司未收
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
约的或主动辞职的,或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
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1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4.32 元/股加
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
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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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
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五)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的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390,681,337 股减少至
390,471,337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证券类别 变动前数量 变动数量 变动后数量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80,081,337 0 380,081,337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0,600,000 -210,000 10,390,000
合计 390,681,337 -210,000 390,471,337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
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
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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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
司指定法披媒体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
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
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次回购注销的
安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已按照
上述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
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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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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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江舟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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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