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石油: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03-05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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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舆情监控及应对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商业信誉及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管理是指正面、中性和负面舆情监测、
报送和处置,重点是媒体上出现的有损公司形象和声誉、对经营管
理和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涉及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新闻报道、负
面言论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
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
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
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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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遵循“实时收集分析,迅速应对反馈,坚持实事求
是,注重正面导向,实现舆论满意,维护良好形象”的工作原则。
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
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
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
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工作,并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的舆情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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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
处置相应问题。舆情工作责任划分如下:
(一)证券事务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变动情况,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董事会秘书。
(二)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
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2、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
3、其他舆情管控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公司官网、微信、
博客、微博、上证 e 互动、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
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根据需要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
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始终保持与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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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
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
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
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
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以及证
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领导
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
策和部署。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
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 e 互动问答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
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客观传达信息。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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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
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将舆
情自查情况上报监管部门,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四)依法维权。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
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
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
制定和督促实施危机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重大
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监测及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舆情监测主要指的是对互联网上公众的言论和观
点进行监测,实时全面掌握与己相关的网络舆论动态,全面监测新
闻、论坛、贴吧、博客、社区、微博、短视频、搜索引擎等网络载
体,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行业新闻、科技新闻、政策新闻、公司和所
属企业新闻等。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
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并报送至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
对本部门监测到的以及各配合部门上报的舆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初步
研判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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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联合相关部门及中介
机构系统评估舆情信息的影响和风险。对于一般舆情,董事会秘书
联合相关部门拟定应对措施,并督促实施;涉及重大舆情的,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对处
置方案进行统一决策和部署,并视舆情影响严重程度向相关证券监
管机构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知情人员对舆情管理工作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采取处理措施,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在未获得授权的情
况下,不得私自对外评论与舆情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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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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