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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泰环保:关于“联泰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2025-01-15  

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5-002

转债代码:113526           转债简称:联泰转债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联泰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重要公告,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停牌起始    停牌   停牌终    复牌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复牌类型
                                              日      期间    止日      日

  113526    联泰转债   可转债债券停牌     2025/1/20


    ●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 年 1 月 22 日

    ● 兑付本息金额:106 元/张(人民币、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下同)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 年 1 月 23 日

    ● 可转债摘牌日:2025 年 1 月 23 日

    ●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 年 1 月 17 日

    ●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 年 1 月 22 日

    ● 当前可转债转股价格:5.72 元/股;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 月 22
日,“联泰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联泰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2018]1310 号文批准,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 39,000 万元人
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6 年(即 2019 年 7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 月 22 日止)。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30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 39,000 万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
“联泰转债”,债券代码“113526”。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现将“联泰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
如下:

       一、 兑付方案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本次发行债券
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联泰转债”将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开始停止交易,2025 年 1 月 17 日为“联泰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 月 22 日),
“联泰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联泰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当前收盘价与转股价格(5.72 元/股)存在一定差异,请投资者注意
转股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联泰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5 年 1 月 22 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
止 2025 年 1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联泰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联泰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06 元/张,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5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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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兑付办法

    “联泰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联泰债券
持有人资金帐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含本日),“联泰转债”将停止交易。自 2025 年 1 月
23 日起(含本日),“联泰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依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本次发行债
券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
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
兑付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派发金额为
104.80 元人民币(税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及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
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
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
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6.00 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
金额为 106.0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
                                      3
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4-89650738

   传真:0754-89650738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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