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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盾量子: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2025-03-04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升投资
价值,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制定《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
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
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
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
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的战略规划、完善的公司治理、充分
合规的信息披露,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
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
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价值创造原则:市值管理的首要原则是通过持续的价值创造来提升公司的
市值。公司应该专注于提高盈利能力、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和优化资本结构等,以实
现可持续的增长,推动公司市值提升;
    (二)信息透明原则: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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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确保投资者能够
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进行市值管理,不得操纵市值或采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长期视角原则:公司应以长期发展为导向,避免过分追求短期利益,从而
保持公司市值的稳定和增长。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的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
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市
值进行监测、评估与维护。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
出书面的建议或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
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
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
价值。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
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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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
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
映公司质量。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
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
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
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
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
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时监控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对
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
预警,如出现公司的上述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调整市值管理策略,合
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各项指标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研发、财务、市场等信
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
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响应国家新兴产业战略,通过制定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
径,适时开展并购重组,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
围,攫取关键技术和市场,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质量和内在价值。通过收购优质资产,
实现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整体估值的提升。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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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制定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
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
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公司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
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公司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分红计划,积极实施分红。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
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多渠
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
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
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争取价值认同。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及
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
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
提下,以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二级市场回
购、大股东增持、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或本条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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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依法依规
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
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
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
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
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
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
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交所业务规则及《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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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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