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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达科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5-01-16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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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和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相关会议资
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4 年 1 月 1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0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晓龙作为征集
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2024 年 1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
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
年 1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6、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
案。

    7、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8、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
意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9、2024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

    10、2024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
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5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将 2025 年 1 月 15 日作为预
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5.00
万股,预留授予价格为 9.00 元/股。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5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5 年 1 月 15 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的授予日。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 名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5.00 万股,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1 月 15
日,预留授予价格为 9.00 元/股。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应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
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
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关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时,拟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翁贤华、刘金晓均已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
的董事已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的数量
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公司授予 16 名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
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