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海目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5-01-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海目星激光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1 号文),公司获准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49 元,募集资金人民币 1,019,600,000.00 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9,076,976.62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1,010,523,023.3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
第 ZI10524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
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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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为保障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金额合计 38,449.88 万元,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合计 372.64 万元(不含
增值税)。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合计置换募集资金总额为 38,822.5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为 38,449.8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拟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资总额 16 日自筹资金已 拟置换金额
投资金额
投入金额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
53,020.14 40,000.00 11,522.40 11,522.40
地项目(一期)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39,000.85 31,052.30 26,927.48 26,927.48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0,000.00 30,000.00 / /
合计 122,020.99 101,052.30 38,449.88 38,449.88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372.64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自筹资金预先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 拟置换金额
支付金额
1 承销及保荐费 509.80 / /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50.00 150.00 150.00
3 律师费 84.91 84.91 84.91
4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116.98 116.98 116.98
5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手续费及其他 46.01 20.75 20.75
合计 907.70 372.64 372.64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有关要求,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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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海目星激光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I10001
号)。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
公司已在《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说明书(注册稿)》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募集资金到位
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
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安排一致,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
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四、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
换金额合计 38,822.52 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监事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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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情况
经鉴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
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16 日止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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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立强 王楠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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