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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富恒新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01-08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3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7 日,收到公司股东姚秀珠
《关于提请增加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提请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关于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深圳市富恒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事长,独立董
事 2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发生上述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解除职务后的 6 个月内仍然有效。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类型的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公司章程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七条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本规则所规定的交
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任免等事项,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秘
书工作细则》进行详细规定。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
临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
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会
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
述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遇紧急事项,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董事会召开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经公司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
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航空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送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
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报方式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被送达人应在收到该传真后立即以传真回复确认,被送达人回复日期为送达日
期。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者举手
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
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四)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信函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
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九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
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董事的表
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
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
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生效。本规则生效后,公司原《董
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废止。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