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中裕科技: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2025-03-18
证券代码:871694 证券简称:中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7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3 月 18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392,565,471.50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86,773,957.73 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
292,997,711.53 元(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 287,919,803.02 元,其
他资本公积为 5,077,908.51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02,185,100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 3 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3 股,无需
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0 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30,655,530 元,转增 30,655,530 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3 月 17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2025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议案已经 2025 年 3 月 1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通过。
本次权益分派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
素,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
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
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1、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红条件: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
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40%。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若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2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
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
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
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监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
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于公司盈利但董事会在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还
应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且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
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按股东在公司
注册资本中各自所占的比例分配给各方。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4)。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送转股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
影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
应摊薄。
3、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
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录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