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锦好医疗:舆情管理制度2025-01-13  

证券代码:872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5-003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惠州市
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应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
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
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
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主
动、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
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
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
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舆情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第一时间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同时
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必须积极推进,及时
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应立即向监管
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
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北京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
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
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
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
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管理制
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