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三月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关于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 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2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 日公告的《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会议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将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 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上午 10:00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永旭北路中关村壹号 F1 座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胡煜先生主持,符合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3 日 15:00 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 15:00。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3 名,代 3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0,882,4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871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7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2,540,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75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 2025 年 3 月 20 日下午 收市时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网络投票结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342,20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3.5967%。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 了本次股东大会。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 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 改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5、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传来的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6、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0,798,9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8%;83,3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1%; 11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0,798,9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8%;83,3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1%; 11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0,798,9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8%;83,3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1%; 11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5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80,798,9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8%;83,3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1%; 11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0,798,9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8%;83,3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1%; 11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0,798,9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8%;83,3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1%; 11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80,799,03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9%;83,3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1%;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799,03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28%;83,3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17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回避情况:股东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2,548,9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2%;83,3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6%; 6 11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798,9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07%;83,3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172%;11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0%。 (9)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公司及子公司对外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的议 案》 表决结果:80,798,9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8%;83,3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1%; 11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10)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80,798,9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8%;83,48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80,798,9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8%;83,48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80,798,9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8%;83,48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7 表决结果:80,798,9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8%;83,3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1%; 11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1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80,798,9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8%;83,3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1%; 11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1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80,798,9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8%;83,36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1%; 11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