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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桑达A:关于与中国电子、清华大学签署合作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1-07-17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1-057




关于与中国电子、清华大学签署合作协议书                            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桑达”“本公

司”)拟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

清华大学签订《清华大学-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建立

清华大学数据治理工程研究院合作协议书》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

在数据治理工程领域成立“清华大学数据治理工程研究院”(以下简

称“研究院”),在数据治理技术、应用、经济、法律、制度、安全等

领域的专项研究、集中攻关、政策推动和实践论证方面开展合作,联

合推动并积极参与国家相关部委科技重大专项立项、重大战略规划和

政策的制定,并通过合作不断提升清华大学校内相关学科的科研实力,

及助力深桑达数据治理领军人才的培养。合作协议书有效期为五年,

在有效期内中国电子指定深桑达作为研究院的经费支付单位和示范

城市落地牵头单位。深桑达五年将累计向研究院提供5,000万元经费。

    2、中国电子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属于关联方。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本次与中国电子、清华大学共同签

订合作协议书构成关联交易。

    3、上述事项已经2021年7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

决5票,关联董事刘桂林、曲惠民、谢庆华、吴海、徐效臣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同意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下文介绍。

    4、本次关联交易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1)名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19层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法定代表人:芮晓武

    (6)注册资本:1,848,225.20万元

    (7)成立日期:1989年5月26日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0249W

    (9)经营范围:电子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仪器仪表、电

子整机产品、电子应用产品与应用系统、电子专用设备、配套产品、

软件的科研、开发、设计、制造、产品配套销售;电子应用系统工程、
建筑工程、通讯工程、水处理工程的总承包与组织管理;环保和节能

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房地产开发、经营;汽车、汽车零配件、

五金交电、照像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服装的销售;承办展览;

房屋修缮业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及转让;家用电器的维修和销售。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财务状况:根据经审计合并报表,截至2020年末,中国电

子总资产34,965,947.80万元,净资产10,979,742.71万元;2020年度

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4,792,372.79万元,净利润40,668.52万元。

    2、关联交易说明:中国电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电子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失信被执行人情况:经查询,中国电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宗旨

    1、三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

原则,在数据治理工程领域,充分利用清华大学在学科、人才和科研

等方面的优势,结合中国电子、深桑达在数字城市运营服务方面的优

势,成立“清华大学数据治理工程研究院”。

    2、研究院的建设目标是:立足交叉学科前沿,围绕数据治理工

程,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开展科学与相关政策研究,深入探索在数
据治理体系、制度体系、法律基础、关键技术等方面的产学研合作,

促进国家在数据治理领域综合能力的提升,以数据治理助力数字经济

发展和数字中国战略的实现。

    各方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1)开展数据治理技术、应用、经济、法律、制度、安全等领

域的专项研究、集中攻关、政策推动和实践论证。以数字城市建设基

础较好的城市为实践对象,清华大学依托综合学科优势和科研力量,

助力中国电子、深桑达打造一批数据治理示范城市。

    (2)三方联合推动并积极参与国家相关部委科技重大专项立项、

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制定。

    (3)通过合作,不断提升校内相关学科的科研实力,助力中国

电子、深桑达数据治理领军人才的培养。

    (二)组织机构

    1、研究院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建在清华大学,依托清华大学公

共管理学院,其运行管理需遵守清华大学相关规定。

    2、研究院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三方推荐的

管理人员和资深研究人员组成,其职能是确定研究院的研究开发目标

和决定重大事务。管委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首次会议应在本

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召开。在特殊情况下,由任何一方提议,经协商

可临时召开管委会会议。

    3、管委会由三方委派14人共同组成,中国电子、深桑达委派7

人,清华大学委派7人。管委会设主任2名,由中国电子、深桑达双方
各委派1名担任;副主任2名,其中1名由中国电子、深桑达委派,另1

名由清华大学委派,任期五年。

    4、研究院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执行管委

会的决议,在管委会指导下主持研究开发计划和管理研究院日常工作,

院长每三个月向管委会提交一份报告。

    5、研究院设院长1名,由清华大学委派;副院长2名,中国电子

和深桑达各委派1名,任期五年。

    (三)三方的责任

    1、中国电子和深桑达

    中国电子指定深桑达作为研究院的经费支付单位和示范城市落

地牵头单位。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深桑达向研究院五年累计提供经

费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运行费500万元-1000万元。深桑达投入清华

大学资金用于技术研发和实验而购置的设备、器材归清华大学所有。

    支付方式:

    第一年经费1,500万元,第二年至第四年经费每年各1,000万元,

第五年经费500万元。

    2、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提供人力、技术,负责落实研究院的场所等。在本协议

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研究院院长向管委会提交当年度的研究开发

和科研经费使用计划。待管委会批准后,清华大学按批复计划组织落

实相关工作。以后每个协议年度的研究与经费计划均在当年7月31日

前完成审批。
       (四)知识产权归属

       1、研究院成立前,三方已有的技术成果归原持有方。如一方使

用另一方已有技术成果,应另行签署技术许可合同。

       2、研究院成立后:(1)在研究院的框架内,由一方独立完成的

知识产权归完成方,另一方享有免费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并不享有分

许可和再许可使用权。在研究院运行期间及到期后两年内,如果清华

大学希望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清华大学独立完成的知识产权,需提

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深桑达,在同等条件下,深桑达享有优先购买

权。(2)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归清华大学、深桑达双方共有。未经一

方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许可给任何第三人或单独

申请专利。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排序依贡献大小为据,以共有知识

产权申报科技奖励时,清华大学教师为第一完成人,清华大学为第一

申报单位。

       (五)人员管理

       1、研究院工作人员由中国电子、清华大学、深桑达派出人员组

成。

       2、研究院工作人员应遵守派出单位和研究院的管理规定。

       (六)财务管理

       1、研究院的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清华大学的

财务管理规定。

       2、深桑达投入到研究院的经费由清华大学单独立项管理。

       3、研究院院长为财务负责人,具体按照管委会决议管理相关经
费。

       (七)禁约与保密

       1、三方不得以“清华大学-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数据

治理工程研究院”字样的名义在校外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机构,不得

以此名义进行商业活动。研究院不得在清华大学校外挂牌,不得建立

分支机构。三方都有义务维护各方的声誉和权益。

       2、未经清华大学书面同意,中国电子和深桑达不得在任何商业

用途中提及清华大学的名称、注册商标和相关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商

标、校名、校徽、学校代表性建筑物、景观标识等)。未经中国电子、

深桑达书面同意,清华大学不得在任何商业用途中提及中国电子、深

桑达的名称、注册商标和相关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的全称及简称、

商标、企业标识等)。

       3、三方均对本协议内容及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承担保密

义务。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之后两年

内继续有效。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三方拟共同签署章程,对研究院的研究内容,研究院的组织机构

及职权范围,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内容进行约定。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与中国电子、清华大学签署合作协议书暨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就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合作有助于公司技术创新,提升

公司综合竞争力。拟签署的《合作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

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会议召开、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审议程序和审

批权限的规定。

    2、相关交易事项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上述签订《清华大学-中国电子信

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建立清华大学数据治理工程研究院合作协

议书》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数据作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在经济循环的生产、分配、流通

和消费环节中,成为打通供需错配、结构失衡、配置低效、流通壁垒、

消费不足等堵点的重要手段。同时,数据在构建国内统一大市场、产

业有序转移中,在实现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

平衡中,在优化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和空间布局中,将发挥基础支

撑和核心牵引作用。

    本公司作为中国电子下属信息服务领域的核心企业,需要通过技

术创新及搭建制度体系,探索如何将数据资源加工为可控制、可计量、

可定价的初级产品,打通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数据资产链与价值链,

以充分挖掘数据所蕴含的价值。在此背景下,本公司与中国电子、清

华大学签订合作协议,可以借助清华大学在学科、人才和科研等方面

的优势,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开展科学与相关政策研究,深入探索

在数据治理体系、制度体系、法律基础、关键技术等方面的产学研合

作,有助于公司构筑“一库双链”数字引擎,打造“三级市场”,为

城市数字化建设提供核心动力,并助力公司成为国内领先的城市数据

运营商。

    本项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指标、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八、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与中国电子及其下属企业累计

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65,709.85万元。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