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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桑达A: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31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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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做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做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

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 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

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

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 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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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在不影

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确保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 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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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

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

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已有的投资者及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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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新媒

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 关系的交流

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 和公司网站

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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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

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 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参加。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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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接受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 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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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

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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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 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 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

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

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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