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桑达A: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12-31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运作,加强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事
业部、子公司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 息向公司董
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 项的情况和
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及下
属事业部、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事业部、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
期报告或临时公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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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下属事业部各部门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子公
司总经理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公司及下属事业部、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在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签字后上报。
第三章 重大信息事项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事业部、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下列事项
或情形,应及时预报和报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三)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其他的重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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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达到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特别注意:上述交易标的占公司各项财务指标的比例是指占股 份公司各项
财务指标的比例。下同)
(四)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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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涉及金额达到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应当及时报告。
(六)公司及下属事业部、子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
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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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
责;
12.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价
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 供的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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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第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已披
露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及时报告意向
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 被解除,终
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四)重要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所属企业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工 作人员,于
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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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 资料提交本
企业董事长及公司总裁审签,或按需要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核;
(四)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 资料提交董
事会秘书进行评估并负责披露;
(五)董事会秘书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
批并负责披露。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 失实的,公
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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