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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桑达A:董事会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12-31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内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
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不
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
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总裁、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日常工作。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
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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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
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
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
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
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 2 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
前款限制。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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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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