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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桑达A: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2-31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负责
对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
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最大
利益为出发点,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实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和
罢免。监事会主席一人,可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监事会履职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和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要情况通报的书面材料,
应当抄送监事会。
    第六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年度和中期财务报告,应当在签发召开
股东大会通告之日前十天报监事会检查。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监事会报送定期的
财务和生产经营状况的报表、报告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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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会要求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事项提出报告或作出
说明时,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及时提出报告或作出说明。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监事会派员参加其应当参加的
会议和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他履职活动条件及经
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监
事会审议或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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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例会,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临时监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监
事。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如期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
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
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有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
门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五)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实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制,以记名方式逐项表决。监事
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当对自己的监督行为和监督结论负责。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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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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