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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桑达A: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12-31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法治建设,全面风险管理,合规管
理及内控体系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全部为外部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应当具备
履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
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设副组长 1-2 名,由分管财务、审计或风险法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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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分管领导担任;财务、审计及风险法务部门负责人任工作组成员。工作组负责
有关资料、工作报告的准备,以及内控、风控、法治、合规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
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法治建设、全面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控体系工
作;
    (六)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七)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八)指导内部审计、风险法务部门的有效运作;
    (九)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法治工作报告、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工作报告;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
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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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年度法治工作报告、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工作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风险管理、法治建设、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
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风险法务部门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和审计意见;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召开前 2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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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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