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通化工: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4-15
法 律 意 见 书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了贵公司 2010年年度股
东大会 (以下 简 称“本 次股东 大 会”)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法》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发布 的《上 市 公司股 东大会 规 则》、 《辽宁 华 锦通达 化工股份
有限公 司章程 》 (以下 简称《 公 司章程 》)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本 所律师 对 贵公司 提供的 本 次股东 大会相 关 文件和 有关事 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1年3月21日召开的
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
年3月2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辽宁
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 以 下简 称《 通知 》 ), 将本 次股 东 大会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
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时 在 辽 宁
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任勇强
先生主 持。贵 公 司的董 事、监 事 和高级 管理人 员 及本所 律师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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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书
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
份614355249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51.1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 次 股 东大 会 以记 名 投 票方 式 对《 通 知 》所 列 各项 议 案 逐项
表决, 并按《 公 司章程 》规定 的 程序进 行监票 , 当场公 布表决结
果。其中:《通知》中“公司预计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报告的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贵公司控股股东辽宁华锦通达化工(集
团)有 限公司 回 避表决 ,上述 议 案以出 席会议 其 他股东 具有表决
权100%表决通过。《通知》中所列其他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
东具有表决权100%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
记录员签名。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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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书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旻华
经办律师:齐群
孙健
201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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