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通化工:独立董事意见2011-08-02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于2011年8月2日在华锦
宾馆会议室召开,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的规定,和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
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没有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2011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关联方交易的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依据公司2011年上半年财务报告以及就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对相关人员
问询。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独立董事要求公司杜绝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发生,切实落实国务院批转的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
意见》的文件精神。
1、关于对关联方交易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是
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未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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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关联方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王萍、康锦江、高闯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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