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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辽通化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1-10-17  

						 辽宁华锦通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辽宁华锦通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四届二十九次董事会

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收购盘锦华锦乙烯有限责任公司部分

资产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本人详细审阅了相关资

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人作为本公司之独

立董事,认可该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等事项,并同意在公司四届二十九次董事会

上进行审议。同时基于本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资产收购行为合法有效。整个收购遵守了《公司法》、《证券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本次资产收购公开、公平、公正。本次收购中的资产均经资产评估事务

所的评估,并以评估值为作价的参考依据。
    三、、盘锦乙烯生产装置及所属土地转让完成后,根据协议约定,转让资产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纳入公司 2011 年合并报表范围。上述关联交易, 有利于
完善公司生产经营链条,增强公司业务独立性,从而有利于规避大额关联交易,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乙烯装置并入本公司将避免本公司与大股东存在
的同业竞争,并扩大石化产品的生产规模,进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石脑油等产
品的附加值。
     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的程序合法、合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审议该关联交易时,与会的关联董事刘云文先生、于小虎先生、任勇强先
生、于国宏先生、杜秉光先生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内容与情形。
    有关本次资产收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已在公司的关联交易中予以揭示,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进行资产收购工作,切实保障公司的利益和所有股东的正当利益。
   独立董事:

2011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