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通化工: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11-02
法 律 意 见 书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年第2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和《辽宁华锦通达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
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1年10月17日召开的
四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10
月1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刊登了《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1年第2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贵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召开2011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11月2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辽宁
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2011年11月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1年11月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15:00至2011年11
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起止时间与公
司的公告相一致。
3、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任勇强先生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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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书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表股份27276543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2.2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5人,代表公司股份25064917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2.0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107人,持有或代表股
份数为5234146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35%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
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核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记名投票方式对
《公告》所列事项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投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公告》中“关于收购盘锦华锦乙烯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
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此项议案由出席会议其他具有表决权的股东行使表决权,以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
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六、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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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2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旻华
律 师:齐 群
孙 健
2011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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