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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辽通化工: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2011-11-18  

						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辽通化工         公告编号:2011-029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高闯、王萍、康
    锦江为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
    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
    同意出任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符合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辽宁华锦通达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辽宁华锦通达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
    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辽宁华锦通达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
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或者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
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
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
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
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
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 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 5 家,在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
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
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
的处分。

                         提名人: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11 月 18 日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高闯,作为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1%
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5%
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
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
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
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
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
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
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
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
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
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
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 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
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包括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
公司数量不超过 5 家,本人未在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
六年以上。



                 (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
所的处分。深交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
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
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声明人:   高闯

                                        日   期:2011 年 11 月 18 日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王萍,作为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1%
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5%
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
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
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
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
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
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
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
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
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
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
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 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
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包括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
公司数量不超过 5 家,本人未在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
六年以上。



                 (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
所的处分。深交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
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
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声明人:   王萍

                                       日   期:2011 年 11 月 18 日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康锦江,作为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1%
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5%
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
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
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
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
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
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
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
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
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
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
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 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
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包括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
公司数量不超过 5 家,本人未在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
六年以上。



                 (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
所的处分。深交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
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
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声明人: 康锦江

                                      日   期:201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