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通化工: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12-05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1年11月18日召开的四届三十二
次董事会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11月1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刊登了《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3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12月5日(星期一)上午10:00在辽宁盘锦市华锦宾
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刘云文先生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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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614198749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51.16%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
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告》中“推荐于
小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推荐于国宏先生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推荐刘云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推荐任勇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推荐杜秉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因董事候选人于小
虎、于国宏、刘云文、任勇强、杜秉光先生与贵公司控股股东辽宁华锦通达化
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控股股东辽宁华锦通达化工(集团)有限
公司在上述议案中回避表决,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其他股东具有表决权百分之
百表决通过;《公告》中所列其他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百分之百
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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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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