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通化工: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董意见2012-03-14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董意见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次董事会于2012年3月14日在辽宁省盘锦市华
锦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 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根据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11年度实现净利润
842,002,132.20元,扣除法定盈余公积85,860,375.6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1,425,469,555.22元,目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181,611,311.80元。
本公司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00,506,3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
利1.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和投资基金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共向股东派发现
金红利12005.1万元(税后)。
2011年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本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基于对2011年公司实
际经营业务需要做出的客观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2011年关联交易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意见
1、关于对关联方交易的意见
公司的各项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市场化原则
而运作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广大中小股
东的利益。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联方资金占用意见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已事前向本人提交了有关
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2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与关联方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交易
价格依据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以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1年度内控制度的自我评价报告中所叙述的情况,与公司的实际情况是一致
的。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进一步完善了各专门委员会的机构建设,为今后董事会更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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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现阶段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包括“三会”制度、信息披露、对外担
保等,制订的比较完善,实践中也得到较好的贯彻实施,基本上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对于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对规范公司经营活动、减少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未来,
公司也将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以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对各项内控制度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
完善。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内控制度的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客观的。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六、关于续聘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团队保持稳定,对公司情
况有比较详细的了解,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
则,顺利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审计任务。提议续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高闯、王萍、康锦江
20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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