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通化工: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4-09
法 律 意 见 书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了贵公司2011年年度股
东大会 (以下 简 称“本 次股东 大 会”)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法》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发布 的《上 市 公司股 东大会 规 则》、 《辽宁 华 锦通达 化工股份
有限公 司章程 》 (以下 简称《 公 司章程 》)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本 所律师 对 贵公司 提供的 本 次股东 大会相 关 文件和 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2年3月14日召开
的五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3月
15 日 分 别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 www.cninfo.com.cn ) 上 刊 登 了 《 辽 宁 华 锦 通 达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司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将本次 股东大 会 召开的 时间、 地 点和审 议事项 及 登记事 项等进行
了公告。
2、2012年3月27日,贵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 www.cninfo.com.cn ) 上 刊 登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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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书
《辽宁 华锦通 达 化工股 份有限 公 司更正 公告》 , 将《通 知》中会
议审议 事项: 议 案八“ 关于辽 宁 华锦通 达化工 股 份有限 公司发行
20亿中期票据及9亿短期融资券的议案”更正为“关于辽宁华锦通
达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20 亿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9 亿 中 期 票 据 的 议
案”,同期披露的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其它内容
均正确 无误。 同 日,刊 登了更 正 后的《 辽宁华 锦 通达化 工股份有
限公司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于 2012 年 4 月 9 日 上 午 10 时 在 辽 宁 省 盘 锦 市 华
锦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副董事长于小虎先生主
持。贵 公司的 董 事、监 事和高 级 管理人 员及本 所 律师出 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
份614,198,749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51.16%。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 次 股 东大 会 以记 名 投 票方 式 对《 通 知 》所 列 各项 议 案 逐项
表决, 并按《 公 司章程 》规定 的 程序进 行监票 , 当场公 布表决结
果。其中:《通知》中“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报告的议案”涉
及关联 交易, 贵 公司控 股股东 北 方华锦 化学工 业 集团有 限公司回
避 表 决 , 上 述 议 案 以 出 席 会 议 其 他 股 东 具 有 表 决 权 100% 表 决 通
过。《 通知》 中 所列其 他各项 议 案均以 出席会 议 股东具 有表决权
三分之 二以上 表 决通过 。会议 记 录由出 席会议 的 公司董 事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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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书
员签名。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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