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通化工:独立董事意见2012-04-17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三次董事会于2012年4月17日以通讯方式
召开,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
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向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公司制定的《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
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5、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王萍、高闯、康锦江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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