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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辽通化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2年4月)2012-04-17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2 年 4 月修订)
                  (公司第五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5 日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11]

3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未经董事

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

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U(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

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
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事业部、各职

能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

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人员所知悉的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

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

签署等活动;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因所任职务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

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

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

人;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

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

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

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

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向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

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

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

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

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证券事务部应区分

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根据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截

止到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了解所涉及到的所有知情人员,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附件 2)并整理归档。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辽宁证监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一)公司在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

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

司在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备

案表》;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

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四)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在首次报送相关事项文件时,应同

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

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

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

向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

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法律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

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

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

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2:《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辽通化工                                                 证券代码:000059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或部门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获取信息时间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经办人签名:



                                                     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注: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附件 2: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证券简称:辽通化工               证券代码:000059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内容(注1)                      是否需向监管部门报备
             企业名   企业代                        知悉内            内幕信
                                         与上市公            内幕信            信息公
     序      称或自   码或自      证券              幕信息            息获取
                                         司关系              息所处            开披露
     号      然人姓   然人身      帐户                时间              渠道
                                         (注 2)            阶段              情况
               名     份证号                        (注 3)          (注 4)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员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

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

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

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

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