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通化工: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2年4月)2012-04-17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12 年 4 月修订)
(公司第五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
送和使用管理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
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
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
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
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
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
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外部
报送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
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
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
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
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
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
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
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
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
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全资及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
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
下属公司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
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
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使用信息的
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
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要求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函,填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将上述文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
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
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
单位和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或使用的
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
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当督促接收或使用
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
息被披露或泄露时,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相关人员违反本规
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
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不一致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辽通化工 公司代码:000059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内容 信息类别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财务资料 □其他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财务资料 □其他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财务资料 □其他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财务资料 □其他
外部信息提供审批情况
部门及部门 分管领导 单位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
负责人 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外部信息使用人情况
外部信息使用人名称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证券帐号 获悉信息时间
书面提醒情况 □已接到 □未接到 信息用途
本公司(本人)已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贵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规定的保密义务,并郑重承诺:本公司(本人)
将切实履行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保密义务,严格控制上述信息的使用范围;在贵
公司未对上述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向第三方泄露上述信息的相关内容,
不利用获悉的信息买卖贵公司的股票,为本公司(本人)及他人谋利;对上述信息使用不当
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愿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此承诺。
外部信息使用人(单位):(签章)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